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收入資金管理,實現科學合理、規範高效使用,支持公共運輸事業發展,根據我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的規定和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收入資金(以下簡稱競價收入資金),是指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擬定的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津政發〔2013〕45號)規定,單位和個人以競價方式取得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並按規定繳交競價成交款,以及因未按規定繳清競價成交款而不予退還的競價保證金所形成的收入。
第三條 競價收入資金全額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公共運輸事業支出。
第四條 競價收入資金的征繳和使用原則是:
(一)依法規範,直接繳庫。競價收入資金作為公共資金,其收繳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相關規定,直接繳入市級財政國庫。
(二)總量平衡,量入為出。競價收入資金根據總量平衡、輕重緩急的原則,科學合理安排支出,年度支出總額不得突破競價收入資金當年收入與上年結轉之和。
(三)公交優先,疏堵結合。競價收入資金應充分體現政府引導和調控作用,通過資金征繳和科學安排支出,有效緩解城市交通擁堵、能源消耗和環境質量等問題,促進公共運輸事業發展,體現公交優先發展戰略。
(四)公開透明,注重績效。競價收入資金預算編制應堅持以結果為導向的績效管理模式,資金收繳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競價收入資金收繳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參加增量指標網上競價,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確認成交。
第六條 競價機構公布競價成交結果後,買受人(即競價成功者)登錄天津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競價系統,自行列印《天津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在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持《通知書》到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確認的非稅收入代理銀行的代收網點繳納成交價款,並保證資金在規定時間內到賬。
第七條 代理銀行的代收網點工作人員登錄天津市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依據《通知書》相關信息填開《天津市非稅收入統一繳款書》(以下簡稱《繳款書》)。
第八條 買受人憑《通知書》核實《繳款書》列印信息的準確性,並簽字確認。
第九條 代理銀行的代收網點工作人員通過《繳款書》票號及校驗碼讀取《繳款書》電子信息,在與實物《繳款書》信息核對無誤後確認收款。
第十條 對於競價過程中產生的按規定不予退回的競價保證金及利息,由競價機構每月末上繳市級財政國庫,作為競價收入資金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競價收入資金繳入"其他收入"科目下設的"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收入"明細科目,由市財政局負責統一管理和分配使用。市財政局對競價收入資金單獨設立專用賬套,核算競價收入資金的征繳和分配使用情況。
第三章 競價收入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 競價收入資金的使用範圍是:
(一)補助公車輛更新購置,對經認定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予以補貼。
(二)支持公交設施建設、軌道交通建設,支持交通擁堵治理和改善項目。
(三)補助公交、捷運票價優惠,公交行業綜合補貼。
(四)小客車總量調控有關成本性支出,包括: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委託服務費、信息系統建設維護費、資格認證費等。
(五)其他城市公共運輸事業發展的相關支出。
第十三條 每年6月底前,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設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門(以下統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競價收入資金情況和公共運輸事業發展情況,提出下一年度競價收入資金支出計畫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匯總後於當年8月底前擬定年度競價收入資金收支預算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 經市人民政府審定的競價收入資金收支預算草案,應由業務主管部門於每年10月底前報市財政局,按部門預算編製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五條 競價收入資金收支預算批覆後,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項目進展情況,向市財政局申請資金撥付。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收到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報送的申請資料,經審核無誤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七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嚴格執行經批覆的預算,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調整預算。在執行中由於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資金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匯總編制預算調整建議草案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預算調整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部門職責
第十八條 市交通港口局負責編制競價收入資金收入預算,向社會公開上年度競價收入資金收支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 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及年度項目預算編制要求,提出項目預算申請,按照批覆的收支預算組織實施,做好競價收入資金的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負責批覆競價收入資金收支預算,按照國庫管理制度及時核撥資金,會同業務主管部門開展競價收入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市審計局、市監察局負責對競價收入資金收支情況、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審計監督和行政監督。市審計局建立與市財政局、業務主管部門和競價機構的聯網審計機制,對競價收入資金收支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和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反映財政資金使用情況,自覺接受並配合財政監督、績效評價和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競價收入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組織開展競價收入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以及第三方績效評價工作,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競價收入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每年3月底前,市財政局將上年度競價收入資金的收繳和分配使用情況提供給市交通港口局。每年4月1日前,市交通港口局將上年度競價收入資金收支執行情況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取得的財政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如有違反,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全額追繳競價收入資金,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