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再分配賬戶的基本形式
收入再分配賬戶的基本形式如下:
收入再分配賬戶
使用 | 來源 |
經常轉移支出 | 原始總收入 |
現期所得稅等 | 固定資本消耗(一) |
社會繳款 | 可支配淨收入 |
社會福利 | 經常轉移收入 |
其他經常轉移 | 現期所得稅等 |
社會繳款 | |
可支配總收入 | 社會福利 |
固定資本消耗(一) | 其他經常轉移 |
可支配淨收入 | |
合計 | 合計 |
收入再分配賬戶的核算內容
收入再分配賬戶在來源方,除了記錄初次分配收入外,還記錄所得、財產等收入稅和其他經常轉移收入。在使用方也記錄同種類型的經常轉移,即收入稅支出和經常轉移支出。因為這些轉移是一些部門的來源,又是另一些部門的使用,其具體內容隨不同的機構部門而異。該帳戶的平衡項是呵支配收入。這是可用於最終消費支出和儲蓄的收入,它是機構部門收入再分配的結果。它等於機構部門的初次分配收入加該機構部門應收的所有經常轉移(其中包括政府部門的應收收入稅),減該機構部門應付的所有經常轉移,即收入稅支出和經常轉移支出。
在各機構部門收入再分配帳戶中,只有政府部門賬戶的來源方記錄應收收入稅,正像生產稅樣,在常住機構部門中,只有政府部門才能徵收收入稅,它既包括國內各機構部門繳納的收人稅,也包括國外部門,即所有非常住單位向我國政府繳納的收入稅。所有常住機構部門帳戶中的經常轉移收入是該機構部門得到的除生產稅、收入稅之外的所有經常性尤償轉移收入,其中包括來自國外部門的經常轉移收入。收入稅支出是該機構部門支付的收入稅,包括向國外部門支付的收入稅;經常轉移支出是除生產稅、收入稅之外的所有經常性無償轉移支出,其中包括支付給國外部門的經常轉移。這說明常住單位與非常住單位之間會發生經常轉移,常住單位相互之間也會發生經常轉移。
收入再分配賬戶的主要目的
收入再分配帳戶的主要目的是核算出國民可支配收入。它與原始收入分配帳戶緊密聯繫,從全國民經濟收入再分配講,再分配收入與支出應是相等的,二者不等主要是與國外經常轉移收支形成有關。
收入再分配賬戶的結構
帳戶來源方的初始流量是各部門的原始收入。它同時用總值和淨值顯示。由各種經常轉移所產生的收入再分配流量分別列示在帳戶的來源方和使用方,來源方記錄當期應獲取的轉移收入,使用方記錄當期應支付的轉移支出,帳戶平衡項為可支配收入,列在使用方以保持帳戶的平衡。
收入再分配賬戶的主要指標
收入再分配帳戶的主要指標:
(1)現期所得稅:是指對當期收入徵收的收入稅,包括所得稅、財產經常稅和其他經常稅。
(2)社會繳款和社會福利:社會繳款是對各種社會保障計畫所繳納的款項,以期在未來獲取社會保障福利;社會福利則包括社會保障福利和社會救濟福利。
(3)其他經常轉移:指除上述轉移以外的各種經常轉移包括保險索賠保險費淨額、罰金等。
(4)可支配收入: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結果。是國民經濟核算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經濟總量指標。從形成過程看,可支配收入是各部門原始收入加減該部門應收和應付轉移收支後的餘額,反映了各部門參與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最終結果。從去向上看,可支配收入是實現消費的前提,扣除消費之餘就是儲蓄,因此它又可定義為各部門當期獲得的可用於消費和儲蓄的收入。
可支配收入-消費=儲蓄
可支配收入可按總額和淨額計算,差別仍在於固定資本消耗:
可支配總收入=原始總收入+經常轉移收入-經常轉移支出
機構部門可支配收入=該部門原始收入+該部門應收轉移收入-該部門應付轉移支出
各部門可支配收入之和就是國民可支配收入。
(5)國民可支配收入:國內各部門可支配收入相加之和為國民可支配收入。由於它包含了本國常住單位與它國之間發生的經常轉移,因此國民可支配收入在數額上不同於前述國民收入,從而國民可支配收入與國民收入之間的數量關係為:
國民可支配總收入=國民總收入+自國外轉移收入-對國外轉移支出
從可支配總收入中扣除固定資本消耗就是可支配淨收入。
收入再分配賬戶的實例分析
例題:已知政府部門有關收支資料如下:自企業徵收生產稅300億元,徵收所得稅500億元,徵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100億元;自居民及其他部門徵收生產稅100億元,其它各種收入稅50億元;政府社會保障機構收入社會保險繳款250億元,支付各種社會福利300億元;支付生產補貼80億元;政府部門支付勞動報酬、辦公用品、基建支出共1000億元。
假設政府部門原始收入為50億元,要求計算政府部門的可支配收入並編制政府部門收入再分配賬戶。
解:現期所得稅=所得稅500億元+基金100億元+各種收入稅50億元=650億元
經常轉移收入=現期所得稅650+社會繳款250=900億元
可支配總收入=原始總收入50+(經常轉移收入900-經常轉移支出300)=650億元
政府部門收入再分配賬戶 單位:億元
使用 | 來源 | ||
經常轉移支出 | 300 | 原始總收入 | 50 |
社會福利 | 300 | 經常轉移收入 | 900 |
其他經常轉移 | 0 | 現期所得稅 | 650 |
社會繳款 | 250 | ||
可支配總收入 | 650 | 其他經常轉移 | 0 |
合計 | 950 | 合計 | 950 |
觀察收入再分配綜合賬戶,可發現以下特點:相當一部分轉移是有確定流向:
支付者 | 獲得者 | |
所得稅等: | 各部門 | 政府部門 |
社會繳款: | 居民部門 | 各部門、政府部門 |
社會福利: | 各部門、政府部門 | 居民部門 |
經過收入再分配後,各部門對可支配收入的占有結構較之原始收入結構又有了進一步變化,主要表現在:金融機構、企業部門所占份額進一步減少;居民部門所占份額,也有所減少;政府部門所占份額有了較大的提高。
一國國內的轉移,其最終結果總是平衡的。因此,經常轉移項目的收入、支出若出現不平衡,必然是與國外交易產生的。
收入再分配賬戶中的“所得稅收入等”,來源方為429,使用方為428,二者相差+1,說明常住單位從非常住單位得到的該項轉移收入多於支出。
收入再分配賬戶中的“其他經常轉移”,其來源方為545,使用方為542,二者相差3,說明常住單位從非常住單位得到的該項轉移收入多於支出。賬戶的平衡項——可支配淨收入,比國民淨收入多1。
說明:本國自國外得到的經常轉移比付給國外的經常轉移多1,
即(1+7+78)-(10+75)=1
所以:國民可支配淨收入=國民淨收入+自國外轉移收入-對國外轉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