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信主義

收信主義又稱到達主義,是契約法中對承諾生效時間的一種規定方式,即當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的有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承諾方才生效。 按此原則,受要約人只要將作出承諾的書信投入信箱或電報交郵局發出,承諾即生效。 我國的契約法,關於承諾的生效時間,採用到達主義。

收信主義又稱到達主義,是契約法中對承諾生效時間的一種規定方式,即當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的有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承諾方才生效。此種發信主義多為大陸法系國家的契約法採用。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規定也適用這種生效方式。
投郵主義(Mail-box Rule)是與收信主義相對的一個概念,是指以書信、電報作出的承諾,一經投郵即發生法律效力,英美法確定承諾生效、契約成立的原則。按此原則,受要約人只要將作出承諾的書信投入信箱或電報交郵局發出,承諾即生效。即使郵局疏忽,使承諾在傳遞中遺失,也不妨礙承諾的效力。
我國的契約法,關於承諾的生效時間,採用到達主義。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