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黨支部的組織形式是支部黨員大會和支部委員會。支部黨員大會決定支部的重大問題。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的領導班子,負責處理黨支部的日常工作。
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全體黨員參加的會議,是黨支部的最高領導機關。支部的一切重大問題,如研究如何貫徹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選舉新的支部委員會,接受新黨員,決定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等,都要經過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支部委員會要對支部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負責,定期向支部黨員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支部黨員大會的審查和監督。對於支部黨員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支部委員會要認真貫徹執行,不能隨意改變或推翻。
支部黨員大會由支部委員會召集。支部黨員大會的會議議題由支部委員會根據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確定。為了便於支部黨員大會對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支部委員會可以提出初步意見或方案,但不能把支部委員會的意見強加給支部黨員大會,更不允許把支部委員會的意見置於支部黨員大會之上。
對支部委員會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支部黨員大會有權修改或否定。支部委員會如果認為或發現支部黨員大會作出的決議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時,可請示上級黨組織裁決或重新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
設定
黨員人數7人以上50人以下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黨支部委員會的組成人數,應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一般由3至7人組成。可設書記、副書記、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檢委員、青年委員,如工作需要可設群工、保密、保衛委員等。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書記、副書記由支部委員會選舉產生。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可增選副書記1人。選舉產生的支部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黨支部書記一般應選舉本部門或單位行政負責人擔任。
委員
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黨的支部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程式一般為:召開支委會確定下屆委員會名額、構成原則、委員候選人條件、委員候選人醞釀提名辦法;組織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名,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初步人選;對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並報上級黨組織審查;上屆支委會向黨員大會說明候選人預備名單醞釀產生的情況,提請大會討論,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提交支部黨員大會選舉。
關於黨支部委員名額,《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沒有作具體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一般可參照下列範圍掌握:黨員較少的黨支部(如黨員不足7名的),可不設支部委員會,設1名書記、3名支部委員,必要時增設副書記1名;黨員超過7名不足50名的設黨支部委員會,委員一般為3至5名,最多不超過7名,設書記1名,副書記1至2名。
章程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徵求黨員和民眾的意見。
第三十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