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明代漕運方式之一。明成祖永樂十三年(1415年),徵調南糧,改海運為河運。在淮安﹑徐州﹑臨清等地設倉收囤,由官軍分成淮安到徐州﹑徐州到德州﹑德州到通州(今北京市通縣)等段,節節接運,名為支運。每年四次,運糧三百餘萬石。宣德六年(1431年)改行兌運一說,支運包括支糧和運糧兩個方面,指從前一糧倉支出稅糧,運往後一糧倉。運軍從各倉支出的糧,不必即當年該倉的進倉糧;當年各倉的進倉糧,不必即供當年運軍支出運輸。
分開解釋
1、支
zhī
撐持,伸出,豎起:支撐。支援。體力不支。
受得住:樂不可支。
領款或付款:支付。
調度,指使:支使。支應。支著兒。
附屬於總體的一個部分:總支。支流。支離。
〔地支〕曆法中用的十二個字:子醜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量詞:一支筆。
筆畫數:4;
部首:支;
筆順編號:1254
2、運 (運)
yùn
循序移動:運行。運動。運轉(zhu刵 )。
搬送:運輸。運載。運營(交通工具的運行和營業)。運力。運銷。空運。海運。
使用:運用。運算。運筆。運籌(制定策略)。
人的遭遇,亦特指迷信的人所說的遭遇:運氣。命運。幸運。國運。
南北距離:廣運百里。
姓。
筆畫數:7;
部首:辶;
筆順編號:1154454
支運法
支運法(即轉運法)。永樂十三年漕運總兵官陳推行。規定各地漕糧就近運至淮、徐、臨、德四倉,再由運軍分段接運至通州、北京。一年轉運四次。農民參加運糧即免納當年稅糧,納當年稅糧則免除運糧,其運費計算在支運糧內。民運的比重約占支運的四五成。
宣德五年陳等推行。各地漕糧運至淮安和瓜州,兌與運軍轉運;河南於大名府小灘兌與遮洋總海運;山東則於濟寧兌與軍運。軍運的費用由農民承擔。
次年,始定漕糧“加耗則例”,即按地區的遠近計算運費,隨正糧加耗徵收,於兌糧時交給官軍。起初兌運與支運並行,其後兌運漸居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