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東區審計局

根據《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攀東府辦〔2002〕49號)精神,攀枝花市東區審計局是負責東區審計監督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草擬我區審計規範性制度檔案,參與制定有審計內容的財經制度、規定,並監督執行;組織領導和協調相關的審計業務工作。向區政府報告和向區政府相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和規定、巨觀調控措施等建議。

機構簡介

根據《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攀枝花市東區審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攀東府辦〔2002〕49號)精神,攀枝花市東區審計局是負責東區審計監督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草擬我區審計規範性制度檔案,參與制定有審計內容的財經制度、規定,並監督執行;組織領導和協調相關的審計業務工作。
(二)向區政府報告和向區政府相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和規定、巨觀調控措施等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及其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
3、銀江鎮和各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4、區級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經營狀況;
5、區政府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農業綜合資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發行彩票募集的資金,以及其他相關的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區級國有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概(預)算、決算,以及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國家投資(包括貸款)、銀江鎮和街道辦事處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和決算;
7、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在我區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區委、區政府決定或接受相關部門委託的區科級領導幹部和區級國有控股或占主導地位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
(四)向區長提交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對內部審計進行指導與監督;組織審計專業技能培訓。
(七)組織開展審計科研和審計學術交流等活動。
(八)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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