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動特款

財政管理制度。清制,凡特款支銷之錢糧,該承辦官於動用此款時,應先期報部聽核,俟議準後方準動支。若該承辦官不經報部核查,逕行動用,直至奏銷時始行開報,若經部照例核駁者,所駁銀兩即著擅動之官員獨賠。如不能完繳,照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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