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撫順琥珀研究所是經撫順市科技局批准、撫順市民政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法人機構,註冊資本50萬元。撫順琥珀研究所目前是撫順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地。
協會宗旨
以撫順琥珀為研究對象,從礦物學、珠寶材料學、古生物學和歷史學角度,為撫順琥珀的形成、賦存狀態、寶石學特徵、種類、等級以及工藝品類別、加工雕刻方法、文化賦予等進行系統研究。所長為琥珀鑑賞大師範勇。
聘請了中國古昆蟲學奠基人、著名地層學家洪友崇教授、台灣美和科技大學珠寶系彭國禎教授為終身學術顧問。與中國地質大學、中國科學院南京古生物研究所、國家蘭科植物植物保護研究中心、北京大學、北京自然博物館、波蘭科學院等機構建立了科研協作關係。收集整理琥珀古生物化石13600餘件,購進國際先進的科研儀器與合作單位開展撫順琥珀科研課題研究。與中科院南京地質古生物研究所共同組織了重大科研課題《中國早始新世撫順琥珀生物群》研究;與國家蘭科植物研究保護中心開展了《緬甸晚白堊紀芍藥科植物演化與古植物學理論》、《多米尼加漸新世琥珀中蘭科植物花粉研究》;與北京大學寶石鑑定中心聯合開展了《撫順琥珀寶石學特徵及螢光光譜研究》、《撫順琥珀檢驗鑑定規則研究》此外,還與有關單位共同開展了一系列的琥珀科研課題研究,解決了撫順琥珀基本理論中撫順琥珀的概念、特徵、分類、工藝、檢驗鑑定等一系列問題。特別是提出並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制定了第一個《撫順琥珀標準》、《撫順琥珀技術要求》,並參與了撫順琥珀申請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撫順琥珀雕刻製作技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申報工作。提出並舉辦了撫順國際琥珀高峰論壇,於2013、2014舉辦了兩屆。邀請了大英博物館、德國波恩大學、俄羅斯科學院、波蘭科學院及國內中科院、同濟大學的知名專家參與論壇舉辦,在國際國內產生較大影響。特別是與中科院南古所合作開展的重大科研課題《中國早始新世撫順琥珀生物群》成果被刊登在國際著名刊物《CurrentBiology(當代生物學)》雜誌上,該成果在世界上首次首次確定撫順琥珀昆蟲群世界上種類最豐富的琥珀生物群之一;撫順琥珀的植物起源為柏科植物;始新世早期歐亞大陸兩端已經存在廣泛的生物交流。該雜誌匿名審稿人評價是:“(本研究)可能是迄今為止古昆蟲學最宏大的研究工作,其系統性的研究讓人敬佩,也為其它琥珀生物群研究提供了一個絕好的範例”。蘇格蘭國家博物館古生物部主任AndrewRoss教授同時撰寫了相關評論文章。改論文的發表,不僅在國際科學界產生較大影響,還有效提高了撫順琥珀的國際知名度。
研究成員及領導簡介
研究所成員:
所長:范勇
其他成員:田慶昌、鄭曉剛、張詩胤、姜文姍
領導簡介:
范勇,男,1958年出生,中國民主建國會撫順市委委員。專業特長為中國語言文學、法律、總量經濟學,最終學歷為東北師範大學政治經濟學方向研究生。歷任:撫順第一建築工程公司工人、教員;中共撫順市委黨校法學助理講師、講師;撫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科長、科長、副處長、處長;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撫順市文化局副局長;撫順鋁廠第一副廠長;撫順市工商業聯合會副主席。
曾任遼寧省政協委員、撫順市政協常委、市人大法律諮詢委員會委員。
現任國際琥珀協會執行主席、中國琥珀網總編審、遼寧省琥珀協會會長、遼寧省琥珀鑑賞大師、撫順琥珀研究所所長、撫順琥珀泉藝術品有限公司經理、瀋陽茯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執行等職。在撫順琥珀系統理論構建、撫順琥珀分類、撫順琥珀等級評價、撫順琥珀標準和技術要求制定以及撫順琥珀申請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撫順琥珀雕刻製做技藝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國際琥珀價格走勢、撫順琥珀古生物研究等方面取得一定成就。著有《撫順琥珀十大問題》、《撫順琥珀分類和等級評價》、《撫順琥珀標準》、《撫順琥珀技術要求》、《2014中國琥珀市場價格走勢》等論著,與中國科學院南京地質古生物研究所張海春、王博等開展的《早始新世撫順琥珀是蟲群研究》成果發表在美國國際頂尖生物學雜誌《當代生物學》上並創作有吟誦撫順琥珀的組詩。於2013年創辦了國際琥珀高峰論壇,於2013、2014年成功舉辦了兩屆,邀請了英國、法國、德國、俄羅斯、黎巴嫩、波蘭以及國內知名琥珀專家與會發表最新研究成果。
此外,還擔任魯迅美術學院客座教授、琥珀煤精雕刻高級研修班學科導師遼寧省消費維權顧問團顧問、撫順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委員、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撫順琥珀網創辦人等職。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撫順琥珀研究所。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運用現代地質礦產學、珠寶學原理,對撫順琥珀的產生、種類、開採加工方法、原料評級標準、琥珀昆蟲、植物、工藝品、檢驗鑑定方法、收藏進行深入研究,形成專門學說,指導琥珀資源的產業化發展。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撫順市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撫順市科技局。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址:撫順市新撫區千金路55-10號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撫順琥珀泉藝術品有限公司。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500000元;出資者:撫順琥珀泉藝術品有限公司。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撫順琥珀形成、種類、成分科學研究;
(二)撫順琥珀昆蟲學研究;
(三)撫順琥珀區別其他琥珀的特徵、鑑定方法科學研究;
(四)撫順琥珀的採掘、收集、加工方法研究;
(五)撫順琥珀工藝品、市場開發和收藏研究;
(六)再生琥珀研究;
(七)天然和再生琥珀以及琥珀等級標準研究;
(八)撫順琥珀原產地保護性商標註冊和使用方法研究。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3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所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所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四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業務主管部門要求召開時。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三)聘任和解聘所長。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所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所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本單位理事、所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所長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所長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決議須經監事作出書面決議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2011年2月1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