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第四條全體公民應學習科學技術知識,接受科普教育,參加科普活動。 第六條市、縣(區)應建立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通過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和組織本地區的科普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逐步提高科普工作人員的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條件。

(1996年8月23日撫順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實施科教興市戰略,促進我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
第三條 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工作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是國家基礎建設、基礎教育和科學技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長期戰略任務。
第四條 全體公民應學習科學技術知識,接受科普教育,參加科普活動。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制定科普工作規劃、計畫,並將其納入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為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社會環境。
第六條 市、縣(區)應建立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通過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和組織本地區的科普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的科普工作,會同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編制規劃、計畫,制定政策,部署工作,督促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根據全市科普工作規劃、計畫,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各自的科普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縣(區)應完善以科學技術協會為主體的專兼職科普工作體系,強化城鄉基層科普組織建設,穩定和建設科普工作隊伍,發揮其科普工作主力軍的作用。利用科協系統的組織和網路優勢,開展經常性、民眾性的科普活動。
市、縣(區)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結合各自工作任務,開展科學技術培訓、技術推廣、技術競賽等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第九條 應在報刊、圖書、廣播、電視和電影等傳播媒介中加大科普宣傳的力度和數量,創造有利於科普宣傳的輿論環境。有關新聞宣傳機構應加強對科普宣傳內容的審查,堅持科普宣傳的科學性、準確性。
第十條 中國小校應組織學生開展科普活動,培養他們的科學思維能力、動手能力和創造能力。
職業學校應結合專業教學,組織學生學習現代科學技術知識。
成人教育院校及科研機構應在繼續教育中提高教師和科技工作者的科普工作能力。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在進行成果轉讓、科技諮詢、科技服務等工作中加強科普示範和宣傳。
第十一條 市、縣(區)、鄉(鎮)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站),應發揮農業科學技術人員傳播科學技術知識的作用,推廣普及先進科學技術。
第十二條 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實驗室、中試基地,應有選擇地向社會開放,進行科普宣傳。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支持科普工作,組織職工通過技術培訓、技術競賽、學習科學技術知識等活動,開展科普宣傳活動。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職工技術協會、街道科普協會應加強對其科普工作隊伍的管理,堅持科普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鼓勵各類專業技術協會、學會、研究會及從事科普工作的人員按照自願結合、自籌資金、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原則,面向社會、面向市場,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第十五條 擔負科普工作的單位和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創辦或參加科普組織;
(二)組織或參加科學技術培訓、講座、競賽、參觀、考察等科普活動;
(三)組織或參加決策論證、科技諮詢與軟科學研究;
(四)組織或參與科普理論研究、科普創作,編輯、出版科普讀物及音像製品;
(五)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為發展科普事業而提供的資助、捐贈;
(六)獲得名譽、榮譽、獎勵和有關智慧財產權;
(七)對科普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擔負科普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持科學真理,宣傳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
(二)傳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推廣套用科學技術成果;
(三)反對和抵制反科學、偽科學行為;
(四)科普工作人員應加強學習,誠實勞動,密切合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多形式、多渠道地籌措資金,保證科普工作的開展。市、縣(區)人民政府應逐年增加科普經費的投入,並將科普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及時劃撥,專款專用。
鼓勵和支持境內外組織、個人捐助科普資金,發展科普公益事業。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將科普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及城鄉建設規劃;改善現有科普設施的條件,發揮其效能;建立科技館、科普畫廊等社會公益設施及科普示範基地。
第十九條 全社會應支持科普組織及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尊重其勞動成果,維護其合法權益。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逐步提高科普工作人員的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對科普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科普工作納入科教興市目標考核體系,其完成情況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科教興市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對濫用職權壓制、干擾科普工作,侵犯科普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截留、挪用科普經費和資助、捐贈資金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歸還,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損壞科普設施的,應予賠償。對故意破壞科普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從事反科學、偽科學活動及以此騙取錢財的團伙或個人,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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