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第九條進行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活動應當依法訂立契約。 第十二條技術契約登記機構不得從事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單位取得的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的收入應當納入本單位財務管理,單獨核算。

發布的時間

2005年10月31日撫順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5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條例的正文

第一條 為促進技術交易,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技術市場的管理工作。
縣、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市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財政、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技術市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 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凡有益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技術、技術信息,均可進入技術市場。
技術交易活動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係、經濟性質和專業範圍的限制。
第六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依法獲得的技術交易收入屬於合法所得,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技術交易活動和技術交易服務活動應當遵守自願平等、互利有償、誠實信用和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八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出讓方必須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其所提供技術的真實性;中介方必須保證自己所提供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受讓方必須按照契約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費用。
第九條 進行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活動應當依法訂立契約。
第十條 技術契約按照自願、屬地原則,實行認定登記制度,同一契約不得重複登記。
技術契約訂立後,當事人需要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持真實、完整的中文書面技術契約文本原件和相關附屬檔案,向經認可的技術契約登記機構申請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採用口頭形式訂立的技術契約,技術契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技術契約登記機構在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認定登記決定,符合《技術契約認定規則》的發給登記證明。
第十二條 技術契約登記機構不得從事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技術交易項目的價款、使用費用或者報酬,由當事人商定。技術的擁有者可以將其技術作價向技術交易的另一方投資入股。
第十四條 在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技術權益
(二)竊取他人技術秘密;
(三)假冒專利技術;
(四)做虛假廣告、宣傳;
(五)以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技術契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註冊登記,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範在註冊登記管理部門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技術交易服務活動。國家對其資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在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下,科技人員以集體形式在工作時間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可以按不高於契約項目純收入的40%提取酬金;在業餘時間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可以按不高於契約項目純收入的80%提取酬金。
科技人員個人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經濟、技術權益的前提下,業餘時間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稅後收入全部歸己,其中經批准使用單位資料、設備、材料的,由所在單位核收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 單位取得的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的收入應當納入本單位財務管理,單獨核算。
企業單位支付的技術價款、報酬、使用費、佣金,可以攤入成本。
事業單位支付的技術價款、報酬、使用費、佣金,可以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 技術契約買方可以從投產項目的新增純收入中一次性提取3%至5%作為酬金,獎勵為實施該項技術作出顯著成績的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偽造技術契約或訂立假技術契約騙取技術契約登記證明,或在技術性收入核算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撤銷其登記;涉及稅收違法行為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技術契約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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