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揭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共揭陽市委 揭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揭陽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揭委發〔2014〕11號),設立揭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陳鴻進同志為廣東省揭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基本信息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揭陽市委 揭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揭陽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揭委發〔2014〕11號),設立揭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

(一)職責調整。

1.將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調整為縣(市)政府分級管理,揭東區暫維持縣級管理體制不變。

3. 普寧華僑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普寧市政府負責;大南山華僑管理區、揭陽大南海石化工業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揭陽大南海石化工業區管委會(大南山華僑管理區管委會)負責。

4.將廣告業統計職責劃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劃轉的其他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企業年檢和個體工商戶驗照,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

2.取消商品展銷會登記、經紀人備案、商品交易市場登記。

3.取消轉制為企業法人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媒體單位廣告經營登記。

4.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三)下放的職責。

1.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普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普寧市外商投資企業及國(境)外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註冊。

2.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承接省工商部門下放的職責。

省管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註冊。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市場準入的統一管理,進一步放鬆市場準入管制,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大力推進便利營商工作,扶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壯大。

2.加強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統籌協調以及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強化工商後續監管和風險管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建設法治化市場環境。

3.加強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按分工大力培育、扶持網路商品交易市場並促進其發展和繁榮,著力營造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規範有序的網路商品交易市場環境。

4.加強消費維權和社會監督體系建設。強化全市流通領域商品抽查檢驗的統籌管理,創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促進市場交易環境和消費維權政社共治。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有關工作。

(二)負責市場主體登記的管理工作,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組織指導、實施全市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組織實施全市統一標準規範的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工商登記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三)組織指導、實施對全市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及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四)承擔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督管理,組織市場主體開展年度報告和信息公示工作,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和使用,組織開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為社會公眾提供市場主體信用查詢和信用預警等服務。

(五)承擔對流通領域市場行為的風險監測分析和市場交易風險防範,建立並實施重要商品及生產資料的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制度、風險管理防控聯動機制。

(六)負責擬訂便利營商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支持企業經營模式和產業轉型升級,服務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發展和轉型升級,推動各類市場主體登記後持續健康發展;協助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委開展有關工作,統籌全市個體私營企業黨建工作。

(七)負責依法規範和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工作,負責組織監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場經營行為;負責監督管理和規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促進網路商品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八)組織管理商標和特殊標誌,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查處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監督管理商標印製和商標代理,組織實施商標品牌戰略。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公益廣告的規劃和有關管理,組織廣告業統計工作,查處廣告違法行為。

(十)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十一)根據授權,承擔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組織查處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十二)依法組織查處違法直銷、傳銷案件,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協調打擊傳銷聯合行動。

(十三)負責消費維權及社會監督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統籌管理和組織開展全市流通領域商品及有關服務抽查檢驗工作;指導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與處理工作,指導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網路體系建設,查處違反商品質量法規及商品消費和服務領域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交易環境和消費維權政社共治。

(十四)統籌協調指導全市市場監管體系建設,負責市場監管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使用,負責與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協作工作,做好與司法的銜接工作。

(十五)指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工商系統幹部培訓、素質教育等相關工作,指導全市工商系統規範化建設和全市工商部門行政效能、政風行風建設,統籌全市工商系統信息化建設相關工作。

(十六)指導與工商行政管理業務有關的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綜合性調研、材料綜合、新聞宣傳、輿情監測及應對、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信訪維穩、業務統計和機關事務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監察、紀檢和行風建設、廉政建設工作,組織實施行政效能、政府績效管理、政風行風監督檢查,受理行政效能、廉政勤政方面的舉報、投訴;承擔機關、經濟檢查支隊和指導直屬分局的黨建、計畫生育、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群團組織等工作;制定幹部培訓、素質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縣(市、區)工商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事項;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及相關工作。

(三)裝備財務科。

統籌指導全市工商執法裝備的管理和規範相關工作,指導硬體設施規範化建設;組織編報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經費收支預算、決算;安排、管理系統有關項目經費及部分專項經費,組織開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和審計檢查工作;承擔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政府採購、行政事業性收費、內部審計、財務和資產的管理。

(四)政策法規科。

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規章草案;承擔市場監管執法與司法的銜接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承擔、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依法行政、行政執法責任制有關工作;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職能轉變、清理行政職權和編制權責清單有關工作,組織推動事中事後監管標準、體系、制度及機制建設。

(五)企業註冊科(與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科合署)。

組織實施統一規範的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規則、標準、制度;推進工商登記註冊制度便利化;組織、指導和實施全市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承擔全市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庫、電子營業執照系統的建設、維護工作;承擔全市各類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信息分析、公開工作。

(六)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協調科。

統籌協調全市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工作;研究制訂全市市場監管體系建設方案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統一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統籌協調和指導、督辦、考核工作;承擔市市場監管信息平台的管理使用、督辦考核及投訴舉報平台的指導工作;承擔對流通領域有關市場行為的風險監測分析,建立並實施重要商品及生產資料的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制度、風險管理防控聯動機制。

(七)個體私營經濟監管科(與便利營商促進科合署)。

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擬訂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支持個體私營經濟升級轉型;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指導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協助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委開展有關工作,統籌全市個體私營企業黨建工作。擬訂便利營商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開展便利營商的綜合性調研,研究提出便利營商的政策建議;組織對本系統實施便利營商政策措施的檢查、評估;指導本系統有關便利營商的諮詢、申訴、舉報處理工作。

(八)企業監管科。

擬訂企業監督管理及信用分類管理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對各類市場主體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依法協同組織各類市場主體經營安全監管,指導查處違反工商登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和使用;組織開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組織開展企業信用分類信息徵集整合與公示,指導辦理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和公示工作,提供市場主體信用查詢和市場主體信用預警服務;完善信用約束機制,推進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組織打擊、約束失信行為。

(九)市場規範管理科。

承擔依法規範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工作,負責組織監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場經營行為;組織指導流通領域農資商品質量抽檢和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契約違法行為監督處理工作;組織指導動產抵押登記、經紀人、拍賣行為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和專項治理工作;指導查處市場經營違法行為。

(十)網路交易監管科。

負責擬訂網路商品交易和有關服務行為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網路商品交易信用體系建設,指導經營性網站實施網上亮照經營;規範網路市場經營主體商品質量管理行為;指導處理網路商品交易消費糾紛投訴舉報和消費維權,定期發布網購消費警示,指導查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違法案件;建立和管理全市經營性網站主體資料庫;協調建立跨地域、跨部門網路市場監管合作機制並組織實施。

(十一)商標管理科。

組織商標和特殊標誌管理工作;負責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監督管理商標印製和商標代理;依法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指導查處商標違法行為;組織實施商標品牌戰略

(十二)廣告監管科。

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廣告行政許可的實施;指導重大廣告產業項目建設;承擔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公益廣告的規劃和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廣告業統計工作;綜合協調廣告整治工作,指導廣告監測及查處廣告違法行為。

(十三)消費者權益保護科。

承擔消費維權和社會監督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統籌管理和組織開展全市流通領域商品及有關服務抽查檢驗工作;指導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與處理工作,指導、查處違反商品質量法規及商品消費和服務領域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交易環境和消費維權政社共治。

(十四)經濟檢查科。

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和督辦全市工商系統經濟檢查、執法辦案工作;組織查處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案件和大案要案;擬訂反不正當競爭、監督管理直銷和禁止傳銷的措施、辦法;組織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打擊傳銷工作。

直屬行政單位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檢查支隊,正科級。內設4個室(隊):辦公室、一大隊、二大隊、三大隊,均為正股級。

主要職責:負責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違法直銷、傳銷、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等經濟違法案件;按分工依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案件;依法查處違反商事主體登記管理,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廣告,商標侵權、假冒等經濟違法違章案件;根據授權組織開展反壟斷執法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定榕城、藍城、空港經濟區3個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均為正科級,名稱規範為:揭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主要職責:負責轄區範圍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等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負責轄區範圍內便利營商的措施、辦法的組織實施,扶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發展;負責轄區範圍內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和使用,市場主體信用查詢和預警服務,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工作,按分工依法查處經濟違法案件;負責轄區範圍內市場、契約的規範監督管理工作,商標和廣告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商標、廣告活動(含網路)的違法行為;承擔轄區範圍內市場主體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範圍內消費維權和社會監督體系建設工作;負責轄區範圍內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與處理,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榕城、藍城、空港經濟區分局均內設9個股(室、隊):辦公室、人事股、政策法規股、登記註冊股、企業監管股(加掛個體私營經濟監管股牌子)、市場規範管理股(加掛商標廣告監管股牌子)、網路交易監管股、消費者權益保護股、經濟檢查大隊,均為正股級。

1. 榕城分局。

下設8個工商行政管理所,副科級,名稱規範為:揭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榕城分局??工商所。

(1)梅雲工商所,負責梅雲街道辦事處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2)仙橋工商所,負責仙橋街道辦事處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3)西馬工商所,負責西馬街道辦事處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4)中山工商所,負責中山街道辦事處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5)榕華工商所,負責榕華街道辦事處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6)新興工商所,負責新興街道辦事處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7)榕東工商所,負責榕東街道辦事處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8)東山工商所,負責東興、東陽、東升街道辦事處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2. 藍城分局。

下設7個工商行政管理所,副科級,名稱規範為:揭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藍城分局??工商所。

(1)磐東工商所,負責磐東街道辦事處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2)龍尾工商所,負責龍尾鎮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3)白塔工商所,負責白塔鎮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4)霖磐工商所,負責霖磐鎮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5)桂嶺工商所,負責桂嶺鎮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6)月城工商所,負責月城鎮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7)高新技術開發區工商所,負責揭陽高新技術開發區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3. 空港經濟區分局。

下設4個工商行政管理所,副科級,名稱規範為:揭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空港經濟區分局??工商所。

(1)漁湖工商所,負責漁湖鎮、鳳美、溪南、京岡街道辦事處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2)炮台工商所,負責炮台鎮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3)登崗工商所,負責登崗鎮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4)地都工商所,負責地都鎮範圍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事項

(一)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及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按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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