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管理辦法

為規範揚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評審程式,保證評審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揚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設立揚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的通知》(揚府發〔2011〕210號)要求,制定《揚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30日由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揚府辦發〔2011〕267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申報條件、申報和評審程式、獎項設定、資金來源及使用、職責分工、監督管理、附則8章24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揚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揚府辦發〔2011〕26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
現將《揚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揚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揚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評審程式,保證評審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市政府關於設立揚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的通知》(揚府發[2011]210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市科協牽頭,市教育局、財政局、科技局、文廣新局、團市委等單位共同負責“市長獎”的運行和管理。每年根據創新作品所涉及的專業需求,成立當年“市長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長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科協提出,報市政府辦公室審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市長獎”參評人員為熱愛祖國,熱愛科學,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揚州市在校中小學生(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中學學生)。
第四條 獲得以下獎項之一的均可以參加申報:
1、中國科協、教育部等八部委主辦的“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中科技創新成果競賽三等獎(含三等獎)以上的項目。
2、在國際科學競賽中獲獎的項目。
3、教育部、中國科協主辦的“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三等獎(含三等獎)以上的項目。
4、國家部委主辦的其他全國性青少年科技創新競賽中獲三等獎(含三等獎)以上的項目。
5、省級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中科技創新成果競賽二等獎(含二等獎)以上項目。
6、揚州市級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中科技創新成果競賽二等獎(含二等獎)以上或獲得國家發明專利,經專家鑑定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一定推進作用的項目。
7、其他經評審委員會認可的項目。
第五條 參評獎項的獲獎時間為上一年的9月1日至當年的8月31日。
第六條 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報。對已獲得“市長獎”的學生,再次參加“市長獎”申報,必須要有高於前次的獎項等級。

第三章 申報和評審程式

第七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人,認真填寫《揚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候選申報表》(一式三份)並附獲獎證書原件;申報人所在學校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第八條 市科協對推薦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推薦程式和條件的推薦人選確定為候選人。評審委員會從候選人中推選提名人選,報市政府辦公室同意後,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公示。
第九條 提名公示結束後,評審委員會採取無記名投票形式,對提名人選進行評審,按評審投票得票數的高低順序,前5名為獲獎建議人選。市政府對獲獎建議人選進行審定,確定本年度的獲獎者名單。

第四章 獎項設定

第十條 “市長獎”每年評選一次。每年度獎勵名額不超過5人。市政府對獲獎者進行表彰,授予市長親筆簽名的榮譽證書和獎牌,並給予一定數額的物質獎勵。
第十一條 對鼓勵和指導學生參與競賽活動,獲得“市長獎”學生的學校和主要科技輔導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資金來源及使用

第十二條 “市長獎”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三條 “市長獎”專項資金用於:對獲得獎項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市長獎”的評選、組織、宣傳及創新輔導等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 “市長獎”的獎勵標準:
1、市長獎:
每屆評選不超過5名,每名獎勵10000元。
2、市長獎提名獎:
每屆評選不超過10名,每名獎勵3000元。
3、市長獎入圍獎:
每屆評選不超過20名,每名獎勵1000元。
4、優秀科技輔導員教師:
表彰獲得“市長獎”的主要科技輔導員教師,每屆不超過5名,每名獎勵2000元。
5、優秀組織單位:
表彰獲得“市長獎”的單位,每屆不超過5個,每個獎勵2000元。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十五條 市科協負責“市長獎”計畫、組織,協調“市長獎”的評審工作和“市長獎”獲得者的教育、管理及宣傳。
第十六條 市教育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各中、國小組織學生積極開展科技創新,參與各級、各部門青少年科技創新競賽,幫助學生申報專利,做好“市長獎”的申報工作。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長獎”所需經費的安排和使用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負責青少年發明創造的引導,幫助學生做好專利申請。
第十九條 團市委負責相關發明創造競賽的發動和引導。
第二十條 文廣新局負責協調落實對“市長獎”的宣傳,對“市長獎”獲得者的事跡的宣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長獎”的評選工作接受監察部門的監督。對在評選過程中發現違紀違法行為的人選以及正在接受行政執法、司法機關調查的人選,市科協報市政府同意,應中止其繼續參評,或取消“市長獎”資格。
第二十二條 “市長獎”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使用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一經查實,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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