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採購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鐵使用效益,建立和規範全區政府採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區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適用辦法。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財政預算內資金是指年初預算安排的資金和預算執行中財政追加的資金;預算外資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類收費和基金。
第三條 採購人按預算管理許可權和經費報領關係,分為主管預算單位(以下統稱主管部門)、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
第四條 政府採購的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採購和單位自行採購。
(一)政府集中採購,是指採購人將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的採購活動。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和服務類的通用項目,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其中區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將部分採購項目確定實行定點採購的,採購人在定點單位(每年集中採購機構通過公開招標確定)自行採購。
(二)單位自行採購,是指採購人實施政府集中採購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達到採購限額標準以上貨物、工程和服務,屬於政府分散採購範圍,採購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式和方式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或具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採購。
第二章 政府採購組織
第五條 揚州市廣陵區財政局負責全區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
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區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應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管轄範圍內政府採購相關的檔案,監督政府採購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核准、匯總各部門政府採購計畫並抄送給集中採購機構;
(三)審定政府採購方式;
(四)負責政府採購信息的管理;
(五)管理政府採購資金、審核政府採購契約;
(六)負責審查政府採購供應商的資格;
(七)監管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和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活動;
(八)負責政府採購的業務培訓工作;
(九)監督檢查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採購業務活動;
(十)負責處理政府採購投訴。
第七條 政府採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作為集中採購機構,其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核准的政府採購計畫,受採購人的委託,制定集中採購的具體操作方案,組織招標和各種採購活動;
(二)根據採購人委託的許可權簽訂或組織簽訂採購契約,並督促契約的履行;
(三)制定集中採購機構內部操作規程;
(四)受採購人的委託,代理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的分散採購;
第八條 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部門政府採購實施細則;
(二) 編制本部門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實施計畫並報財政部門;
(三)按照政府集中採購的有關規定和程式,分別組織實施;
(四)按規定許可權對其下屬單位的政府採購活動實施管理,推動和監督下屬單位政府採購工作;
(五)統一向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本系統有關政府採購的審批和備案檔案、執行情況及信息統計報表。
第九條 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各項採購規定,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間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供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及有關資料;
(三)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的應及時與採購中心簽訂委託採購協定;
(四)做好本單位的分散採購工作;
(五)編報本單位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
第三章 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
第十條 採購人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採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採購預算表中單列,按程式逐級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
年度政府採購項目按區政府下發的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對部門預算中的政府採購預算進行審核,並隨部門預算批覆各主管部門執行。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分別制定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實施計畫應包括項目構成、使用單位、採購數量、技術規格、使用時間等內容。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財政部門下達的部門預算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集中採購計畫報財政部門備案,並將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抄送集中採購機構組織採購。
第十四條 採購人按照預算管理程式調整或補報政府採購預算的,應當及時調整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
第十五條 未列入政府採購預算,未辦理預算調整或補報手續的政府採購項目,不得實施採購。
第四章 政府集中採購
第十六條 採購人應當將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第十七條 採購人與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在集中採購開始前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明確委託的事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委託代理協定應當具體確定雙方在編制採購檔案、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採購人按照自願原則,可就確定中標人、簽訂契約、驗收等事項委託集中採購機構辦理。
集中採購委託代理協定可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定,具體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簽訂補充協定。
第十八條 在政府集中採購實施過程中,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委託代理協定約定開展採購活動。
第十九條 集中採購應當堅持規範與效率相結合原則,做好代理採購項目的具體採購工作。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干預或影響具體評標、談判工作。
第二十條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自接到採購人項目委託後40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經財政部門批准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進行的緊急採購,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 協定供貨採購、定點採購的採購結果(包括中標產品、配置及價格等),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同時以檔案形式印發各委託採購的採購人。
協定供貨採購、定點採購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中標結果公告和檔案印發工作。
第二十二條 採購人採購協定供貨或定點採購項目,一次性採購批量較大的,應當與中標供應商就價格再次談判或詢價。
第二十三條 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編制計畫。採購人接到財政部門下達的部門預算後在規定時間內,編制集中採購實施計畫並報財政部門,同時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施採購。
(二)簽訂委託協定。主管部門與集中採購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定,確定委託代理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制定操作方案。集中採購機構接受委託,並在與委託方協商後,制定具體操作方案,包括協定供貨採購、定點採購方案。
(四)組織採購。集中採購機構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或批准的其他採購方式,按照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採購活動。
(五)確定中標、成交結果。集中採購機構被授權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應當在集中採購工作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結果通知委託方,並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或成交公告。
(六)採購人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並在契約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副本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單位自行採購
第二十七條 採購人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可以由項目使用單位自行組織採購,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具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採購。
第二十八條 單位自行採購應當依據法定的採購方式和程式開展採購活動,在招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並在全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副本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採購人應當加強政府採購基礎管理工作,建立採購檔案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採購檔案。
第三十條 單位自行採購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七章 備案和審批
第三十一條 政府採購備案和審批管理,是指財政部門對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其採購代理機構按規定以檔案形式報送備案、審批的有關政府採購檔案或採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
第三十二條 除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財政部門回覆意見。
下列事項應當報區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一)主管部門制定的本部門、本系統有關政府採購的實施管理細則;
(二)部門預算追加應當補報的政府採購預算、已經批覆政府採購預算的變更;
(三)政府採購實施計畫、主管部門增加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四)經區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批准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執行情況;
(五)集中採購招標公告、集中採購機構制定的採購項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採購機構組織的協定供貨、定點採購協定書副本;
(六)政府採購項目的契約副本;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審批事項應當經區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依法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下列事項應當報當地財政部門審批:
(一)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須經區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審批;
(二)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三)集中採購機構組織實施協定供貨採購、定點採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檔案、操作檔案、中標結果、協定內容需要變更的;
(四)集中採購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八章政府採購的方式
第三十四條 政府採購的方式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和詢價等。
第三十五條 公開招標是指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進行投標的採購方式。凡採購預算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包括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均採用公開招標形式。因特殊情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的,須報區財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邀請招標是指以邀請招標書的方式,在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邀請其參加投標的採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 項目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有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七條 競爭性談判是指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與多家供應商(不少於三家)進行談判,最後從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和服務,可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招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 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 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 不能事先計算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八條 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直接購買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和服務可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一) 只能從唯一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 發生了不可能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出處採購的;
(三) 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其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九條 詢價是指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向的有關供應商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然後在報價的基礎上進行比較,並最後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對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成交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第九章 政府採購資金支付
第四十條 政府採購資金支付方式有財政直接支付和分散(授權)支付兩種形式。
第四十一條 財政直接支付是指財政部門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將政府採購資金通過代理銀行,直接支付給中標供應商的撥款方式。
第四十二條 分散(授權)支付是指採購人代理銀行通過零餘額帳戶自行將採購資金支付給供應商,主要用於支付經常性零星採購項目。
第四十三條 財政直接支付方式的程式:
(一)支付申請。採購人根據契約約定需要付款時,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預算撥款申請書和有關採購檔案。採購檔案主要包括:財政部門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採購契約副本、驗收結算書、質量驗收報告、採購發貨票和供應商銀行帳戶等其他資料。
(二)支付。區財政局財政結算中心審核採購人填報的政府採購資金撥款申請書或預算資金撥款申請書無誤後,按實際發生數並通過政府採購資金專戶支付給供應商。
第四十四條 實行財政直接撥付後,節約的預算資金原則上用於平衡預算,也可以經財政部門批准,留歸部門安排其他預算支出或接轉下年度使用。
第四十五條 屬於單位分散採購項目,採購人根據部門預算安排編制月度用款計畫,並按月填報預算資金申請撥款書,區財政局結算中心審核無誤後辦理撥款手續。
第四十六條 採購人要加強政府採購資金財務會計核算工作,並根據財政部門預算撥款申請書回聯單,做好有關財務會計記帳工作。
第十章 政府採購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 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 政府採購的採購標準、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
(四) 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五) 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六)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採購嚴重違反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導致採購無效的應當責令採購機構或採購人停止採購,並及時做出處理。
第四十九條 審計部門應當對政府採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採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條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督。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時間超過30日,採購人或中標、成交供應商任何一方拒絕簽訂契約的,或契約簽訂後又拒不履行的,違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採購檔案中規定的違約金。
第五十三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管理許可權,由各級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
(二)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三)委託不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採購事務的;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五)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五十四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五十五條 有前兩條違法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採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採購契約尚未履行的,撤銷契約,從合格的中標、成交侯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三)採購契約已經履行的,給採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採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不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行集中採購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五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為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五十八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政府採購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採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人個處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從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