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4號)和《中共揚州市委辦公室、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揚辦發〔2010〕11號),設立揚州市城市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揚州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辦公室”牌子,正處級建制。職責調整
(一)將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指揮中心的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局。(二)將行使城市客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營運計程車、中巴車、機動(人力)三輪車違法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劃給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
主要職責
(一)城市管理方面1、貫徹國家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擬訂本市城市管理的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2、研究制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髮展規劃和年度、階段性工作計畫,組織、指導各縣(市、區)及有關職能部門、單位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3、組織開展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和法制意識。
4、負責對戶外廣告、宣傳品設定的管理;負責市區市容美化、燈光亮化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對市區道路(廣場、空地)臨時占用的審批與管理。
5、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的綜合整治和各項專項整治活動;指導全市開展民眾性城市管理基礎工作,並定期組織檢查、評比活動。
6、參與市區主幹道兩側和公共場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規劃的審核;參與市區市場建設規劃項目的審核;參與市區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停車點設定的審核;參與市區機動車輛清洗點設定的審核;參與市區城市公交線路的新辟、調整及站台新建、擴建、改建的審核;參與市區主幹道兩側新建項目竣工驗收和新建住宅小區的綜合性驗收;參與涉及城市容貌、城市交通秩序及市政府規定應當由市城市管理局參與審核或備案的其他事項。
7、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
1、行使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6、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數位化城市管理方面
1、負責辦理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辦公室轉來城市管理各類問題的分解,確定處置的責任單位,及時指揮派遣;並將責任單位反饋的辦理結果核對後向監督辦公室反饋。
2、負責組織城市管理有關課題和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及管理職能調整方面的調查研究,為制定城市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職能調整提出建議方案;負責對城市管理較為複雜的問題進行分析認定,指導協調對重點、難點問題的綜合治理工作。
3、綜合協調城市管理市、區之間及市有關職能部門(單位)之間的工作關係。
4、負責對各區、市各責任部門(單位)城市管理處置情況的跟蹤指導督促。
5、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局設10個職能處室,督查處為副處級建制,其餘9個處室均為正科級建制。(一)辦公室
負責單位內部的政務、文秘、保密、信息、檔案、接待聯絡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檔案;負責房產、基建、財產物資、通訊裝備、辦公用品、勞保等後勤管理、保障工作;負責機動車輛管理、安全管理應急保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辦公系統自動化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局管幹部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人事、勞資、幹部檔案管理、職稱改革、公務員考核獎懲等工作;指導、協調機關工、青、婦工作;負責局黨委會有關工作以及黨委決議落實督辦工作;負責行風建設和對外宣傳。
(三)法規處
負責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措施、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訂、報批和運用中的解釋;承辦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的法律、法規和地方行政性措施的培訓;指導、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負責法制教育工作;負責執法證件核發和執法統計等管理工作。
(四)市容管理處(掛“行政辦事服務處”牌子)
負責制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劃、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市容環境整治和檢查評比;負責市區市容美化、燈光亮化工程的組織實施;參與涉及城市容貌和城市交通秩序有關事項的審核或驗收;承擔市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搬動、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許可,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市區戶外廣告、店牌店招設定許可,市區道路(廣場、空地)臨時占用許可等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核、現場查勘、審批、發證工作。
(五)戶外廣告管理處
負責擬訂市區戶外廣告、店牌店招設定的規劃和技術規範;負責市區戶外廣告、店牌店招設定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督促責任單位整治不符合規劃要求和城市容貌標準的戶外廣告、店牌店招;負責市區戶外廣告的市場化運作;負責公益廣告發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市區戶外廣告設定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宣傳推廣工作;承擔市區戶外廣告設定審批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城鎮管理指導處
組織開展市區民眾性城市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市、區)城鎮開展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城鎮開展市容環衛責任區工作;協同相關部門開展市區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總結、推廣基層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經驗。
(七)督查處(副處級)
負責對市直相關部門、各區開展城市管理和監察執法工作情況進行督查;負責對上級決定的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項進行督辦;負責對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反映問題查處情況的督辦;負責對城管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文明執勤和隊容隊紀情況進行督察;負責對單位內部管理、執法工作的考核。
(八)數位化平台派遣處
負責對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辦公室轉來的各類城市管理問題進行分解;確定處置的責任單位,及時派遣;對責任單位反饋的辦理結果進行核對後向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辦公室反饋;對未能及時閱件和辦理的責任單位進行督促。
(九)數位化平台指導協調處
負責組織城市管理有關課題和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及管理職能調整方面的調查研究,為制定城市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職能調整提出建議方案;負責對城市管理較為複雜的問題進行分析認定,跟蹤指導督促對重點、難點問題的綜合治理工作;具體協調城市管理市、區之間及市有關職能部門(單位)之間的工作關係。
(十)財務處
編制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經費年度預、決算;按照財務規定,管理、使用經費;負責市區城市管理收費、罰款票據的管理;負責罰沒物資的處理;牽頭開展城管經費的審計監督;負責人員工資核發工作;會同辦公室做好資產管理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等機構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編制
核定市城市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38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核定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1名;內設機構正副處長(主任)17名,其中督查處處長1名(副處級),正處長(主任)10名(含督查處副處長),副處長(副主任)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