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意見
揚府辦發〔2011〕27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鄉村醫生是最基層的醫療衛生工作者,建國以來為農村衛生事業作出了巨大的貢獻,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承擔著維護廣大農村居民健康的重要職責。隨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推進,特別是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面臨新的形勢和新的要求。為織牢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網底,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與可及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3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蘇政辦發〔2011〕11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明確鄉村醫生職責,改善鄉村醫生執業條件,完善補償和保障政策,強化管理和指導,健全培養培訓制度,規範鄉村醫生執業行為,樹立品牌服務形象,吸引高素質人才向基層流動,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到2011年底,確保每個應設村衛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衛生室,農村每千人有1名以上鄉村醫生;村衛生室全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並納入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範圍,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保障等政策得到全面落實。到2015年,村衛生室全面達到標準化建設要求,品牌服務初步形成,鄉村醫生要和90%以上村民實行簽約服務,實現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全覆蓋,每個村衛生室至少配備1名執業(助理)醫師。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鄉村醫生職責,完善村衛生室的設定和設施。
1、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範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協助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衛生院及縣級醫療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和協助新農合籌資等工作。
2、合理規劃設定村衛生室。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結合村綜合服務中心建設,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條件等因素,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定。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定1所村衛生室,服務人口較多或服務面積較大的行政村酌情增設。村衛生室主要由鄉鎮衛生院或村民委員會舉辦,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設立。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實行鄉村一體化管理,由衛生院領辦村衛生室。各地要按照村衛生室全覆蓋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衛生機構規劃設定工作,調整規劃設定必須在30個工作日完成並上報市醫改辦、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
3、加強村衛生室設施設備建設。市衛生部門負責制定全市村衛生室建設標準,各地採取政府投入及村集體支持、社會捐助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標準配備村衛生室的業務用房和基本設備。推進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要加強村衛生室信息化建設,將村衛生室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規劃和管理範圍,配備必要的信息設備,2011年實現縣、鄉、村衛生機構信息聯網,開發配置符合村衛生室功能定位的業務軟體,建立統一規範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2015年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加快建立鄉村衛生機構管理信息系統,藉助信息技術對鄉村醫生培訓、服務行為和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管理及績效考核。
(二)推進鄉村“五統一”管理,規範鄉村醫生執業行為。
1、統一人員管理。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原則上按照服務人口1‰-1.2‰比例配備。鄉村醫生必須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2003年8月5日後,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鄉村醫生可在轄區內各村衛生室之間合理調配。2011年底前,各縣(市、區)要清退不符合規定進入村衛生室的人員。
2、統一業務管理。鄉村衛生機構應根據功能定位提供適宜的基本醫療服務,積極構建分級診療、雙向轉診服務機制。合理劃分鄉村衛生機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職能,把勞務密集型的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主要交給村衛生室承擔。鄉鎮衛生院要加強對村衛生室的監管,督促村衛生室嚴格執行處方管理、抗生素使用、消毒隔離、醫療廢棄物處置等醫療服務規範,並按規定做好各項工作記錄。2011年底前,各鄉鎮衛生院要組建由公共衛生醫師、臨床(全科)醫師、護理人員等組成的健康管理服務團隊,實行轄區分片責任包乾,指導村衛生室做好相關服務工作。2012年鄉村醫生和服務對象實行簽約服務,每年調整一次,根據每年簽約的人數和民眾滿意度核發政府定額補助。2015年鄉村醫生簽約服務率達90%以上。
3、統一藥械管理。加強村衛生室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建立規範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制度。村衛生室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由鄉鎮衛生院統一配送,嚴禁村衛生室從其他渠道採購藥品和醫療器械。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用藥情況進行動態監管,指導鄉村醫生認真執行基本藥物處方集和基本藥物臨床套用指南。
4、統一財務管理。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範村衛生室醫療服務項目,在省定醫療服務價格範圍內,制定村衛生室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村衛生室實行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和補助政策。規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做到開藥有處方、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規範村衛生室資產和收支管理。有條件的地區,村衛生室的經常性收支納入鄉鎮衛生院統一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5、統一績效考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省、市《關於推進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見和關於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檔案精神,2011年底前,制定村衛生室績效考核實施細則,建立鄉村醫生基本信息電子檔案,記錄鄉村醫生聘用、培訓、考核、獎懲等情況。鄉鎮衛生院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下,圍繞服務數量、服務質量、服務效果、崗位責任和民眾滿意度等內容,每半年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開展一次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並作為財政補助經費核算、執業人員動態調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據。
(三)全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建立合理補償機制。
1、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在村衛生室全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各項政策,實行基本藥物集中採購、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全部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的藥品,基本藥物由鄉鎮衛生院負責供應。
2、建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補償機制。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鄉村醫生的職責、服務能力及服務人口數量,明確應當由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具體內容,將40%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並根據考核結果及時撥付相應比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個人和新農合基金進行支付。各地要在村衛生室全面開展新農合門診統籌,合理制定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準以及新農合支付標準和辦法,將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將村衛生室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支付範圍,支付比例不低於在鄉鎮衛生院就醫的支付比例。積極開展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推廣簽約服務模式,探索按人頭付費、總額預付等多種支付方式,引導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改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3、實施鄉村醫生定額補償。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為保證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情況,按照財政分級管理體制,合理分解負擔比例,採取財政專項補助的方式,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給予定額補償。定額補償標準按照服務人口數量或核定後的鄉村醫生人數制定,補助水平與當地村幹部的補助水平相銜接,具體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各地要根據村衛生室執業人員的服務年限、崗位職責、學歷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補助分配辦法,對作出突出貢獻、獲得市級以上優秀鄉村醫生榮譽稱號的鄉村醫生應進一步提高補助水平。
4、全面落實鄉村醫生養老保障政策。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市有關部門關於解決鄉村醫生養老保障問題的意見,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職鄉村醫生,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妥善解決老年鄉村醫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
(四)提高鄉村醫生隊伍的素質和結構,提升服務能力。
1、開展鄉村醫生在崗培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省、市培訓計畫和當地實際,統一制定鄉村醫生年度培訓計畫,強化鄉村醫生“三基”訓練。採取務實進修、集中培訓、城鄉對口支援等多種方式,選派鄉村醫生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院校接受培訓。鄉鎮衛生院要通過業務講座、臨床帶教、例會等形式,開展每周一題,每季一考,把鄉村醫生培訓工作落到實處。依託農村衛生信息網路,全面開展鄉村醫生實用技能線上培訓,促進適宜技術在村衛生室推廣套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於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2周(可以通過網路培訓實施)。
2、加強鄉村醫生後備力量建設。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著眼長遠,編制農村衛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後備人才庫。根據鄉村醫生隊伍發展需要,做好定向培養工作,及時為村衛生室補充服務人員。鼓勵城市退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大專以上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可以適當提高薪酬標準。各地要結合探索建立全科醫生團隊和推進簽約服務模式,積極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
3、推動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鼓勵在崗鄉村醫生參加規範的學歷教育,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報銷部分費用。支持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報名參加國家執業(助理)醫師考試。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機構編制部門批准的編制總額內,進行統籌安排,預留一定數量的編制,原則上在5%左右,用於公開招聘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的鄉村醫生,以及村衛生室符合執業資格條件的人員,到2015年每個衛生室至少有一名大專或執業助理醫師以上人員。同時,適應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發展的要求和農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建立鄉鎮衛生院編制總量管理、動態調整的長效機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政府管理目標和責任考核指標,完善配套政策,確保順利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強化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紮實推進。省、市將把鄉村醫生隊伍和村衛生室建設有關指標納入醫改年度考核內容,適時通報考核結果。
(二)制定實施細則。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實化相關政策措施,在本實施意見印發後30個工作日內,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市醫改辦、衛生局、財政局、人社局備案。
(三)落實資金投入。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財政管理體制,進一步加大對本轄區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財政扶持力度,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保障政策、開展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工作以及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市人民政府安排專項補助資金,進一步加大對城區支持的力度,支持村衛生室及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站設施設備建設、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工作。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切實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四)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