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處理
企業按規定給予職工各種住房補貼,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企業按規定給予職工的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借記"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現金"等科目。
(二)企業按規定發給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老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和住房未達標老職工補差的一次性住房補貼,按實際發放的金額,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等科目;由此造成未分配利潤負數的,按本規定一的原則處理。企業按規定將應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專戶存儲時,借記"其他應交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企業按月發給無房老職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的住房補貼,借記"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等科目。
企業按規定補發1999年度的住房補貼,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等科目;並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餘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企業按規定將應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專戶存儲時,借記"應付工資"、"其他應交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屬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因此,發給職工的通信費、交通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住房補貼或提租補貼,以及租賃住房給職工住宿所發生的支出均屬於職工福利費支出,應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範疇。企業發生的上述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檔案依據
《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提高房租增發補貼的通知》(國管房改字[1999]267號)
《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提高房租增發補貼的補充通知》 (國管房改字[1999]3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