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要
2006年12月13日通過了推進觀光立國基本法,並於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目的)第一條 鑒於實現觀光立國之目標,對於二十一世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意義極為重大,本法在制定實現觀光立國的相關政策,確定經本理念,並明確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責任和義務的同時,通過制定確立觀光立國相關基本政策事項,全面和有計畫地推進觀光立國政策實施,以推進國民經濟發展,促進國民生活安定和提高,增進國際間的相互理解。
(基本政策理念)
第二條
2、鑒於旅遊對實現健康富裕生活發揮著重要作用,實現觀光立國的相關對策,都必須立足於促進國民的觀光旅行來謀劃。
3、鑒於旅遊對增進國際間的相互理解,並以此實現國際和平發揮著重要作用,實現觀光立國的相關對策必須站在國際化的視點來謀劃。
4、鑒於旅遊產業由多種事業領域各有特色的產業活動構成,為各領域提供多種就業就會,在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中承擔著重要作用,在謀劃實現觀光立國的有關對策時,必須照顧到確保國家、地方公共團、居民、企業間的相互協作。
(國家的責任義務)
第三條 基於前項對策的基本理念(在下一條第一項中稱之為“基本理念”),國家負有綜合策劃制定實現觀光立國對策措施並付諸實施之責任義務。
(地方公共團體的責任義務)
第四條
2、地方公共團體在實施前項措施時,為達到最佳效果,要致力於地方公共團體間跨區域的攜手合作。
(居民的作用)
第五條 居民要加深對觀光立國意義的理解,努力為形成富有魅力的旅遊地積極發揮作用。
(旅遊企業的努力)
第六條經營與旅遊相關的業務(在第十六條稱之為“旅遊業務”)的單位(以下稱之為“旅遊企業”),進行業務活動的時候,在顧及居民的福祉的同時,為實現觀光立國要努力開展主體性舉措。
(法制方面的措施等)
第七條 為使實現觀光立國的相關對策措施得以實施,政府要採取必要的法制方面、財政方面及金融和其它方面的對策措施。
(年度報告等)
第八條
2、政府每年聽取交通政策審議會的意見,認真考慮前項報告中相關的旅遊狀況,把明確的對策措施形成文書並提交國會。
(關於向交通政策審議會的諮詢等)
第九條
2、交通政策審議會對於前項規定的事項,可以向國土交通大臣及相關各大臣陳述意見。
3、交通政策審議會認為為履行前兩項規定的事務有必要時,可以對相關機關的首長提出提供資料、表明意見、要求說明及其它必要協助之要求。
第十條
2、推進觀光立國基本計畫確定以下相關事項。
一 、關於實現觀光立國有關政策的基本方針
二實現觀光立國的有關目標
三為實現觀光立國,政府應該有計畫實施的綜合政策措施。
四除上面三項之外,為綜合有計畫地推進實現觀光立國政策措施而實施的必要事項
3、國土交通大臣在聽取交通政策審議會的意見基礎上,提出推進觀光立國基本計畫方案,請內閣審查決定。
4、國土交通大臣根據前項規定,在內閣審查決定後,在無拖延地向國會報告推進觀光立國基本計畫的同時,須將計畫公布於眾。
5、前兩項之規定,亦適用於變更修改推進觀光立國基本計畫之時。
(推進觀光立國基本計畫與其它國家計畫之關係)
第十一條推進觀光立國基本計畫以外的國家計畫,在有關實現觀光立國方面,要以推進觀光立國基本計畫為基本。
第十二條為形成有國際競爭力的高魅力旅遊地,國家努力完善與地方公共團體和旅遊企業及其它相關者進行協作,發揮旅遊地的特色,確保提供優質服務,完善住宿設施、飲食設施、導遊諮詢設施及其它旅行相關設施(以下稱為“旅行關聯設施”)及公共設施所需之政策措施。
(通過有效利用旅遊資源,發揮地區特色,形成有魅力的旅遊地)
第十三條國家為了通過有效利用旅遊資源,發揮地域特色,形成有魅力的旅遊地,制定保護、培育、開發歷史遺蹟、旅遊名勝、天然紀念物等文化財產、歷史風土、優秀自然風景區、優美景觀、溫泉及其它文化、產業等相關的旅遊資源的政策措施。
(綜合完善為促進旅遊者來訪所必要的交通設施)
第十四條國家為綜合完善促進旅遊者前來有國際競爭力的高魅力旅遊地旅遊訪問所必要的交通設施,制定為完善國際交通機關及相關設施、有國際競爭力的高魅力旅遊地及作為這些旅遊地之間相互聯絡路徑的機場、港灣、鐵道、公路、停車場、客輪及其它旅遊交通基礎設施的必要政策措施。
及為振興旅遊培育人才
(強化旅遊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第十五條國家為強化旅遊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推進旅遊業者間的相互有機的聯合協作,確保為旅遊者需求高度細化及旅遊形態多樣化提供相適應服務等。
(為旅遊振興培養人才)
第十六條國家為培養振興旅遊所需人才,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充實強化旅遊地及旅遊產業國際競爭力的高等教育、提高旅遊從業者的知識水平和相關能力,促進地區固有文化、普及歷史相關知識等。
(促進外國遊客的來訪)
第十七條 國家為促進外國遊客的來訪,制定必要之政策措施,有效利用我國的傳統、文化等,在海外有重點、高效率地開展旅遊宣傳活動,及時提供國內交通、住宿及其它旅遊活動所需費用相關信息,促進國際會議及其它國際規模的大型活動的宣傳招徠,改善外國遊客出入境管理措施,提高翻譯導遊服務質量及健全接待外國遊客體制等。
(促進國際間的相互交流)
第十八條國家為促進旅遊領域的國際交流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推進與外國政府間的合作,促進我國與外國地方間的交流,促進青少年間的國際交流。
(觀光旅行的容易化和順暢化)
第十九條國家為使觀光旅行容易化和順暢化,制定必要之對策措施,改進休假相關制度,促進獲取休假時間,緩和特定季節觀光旅行需求的過度集中,防止旅遊業者不當盈利行為,保護旅遊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增進國民對旅遊意義的理解。
(提高對旅遊者的接待水平)
第二十條國家為提高對旅遊者的接待水平,制定必要之對策措施,為旅遊接待人員提供受教育機會,完善旅行關聯設施,強化對傳統優秀飲食文化及其它生活文化和產業的宣傳介紹,開發富有我國及地方特色魅力的旅遊商品。
(為觀光旅行者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國家為增進旅遊者的便利,制定必要之措施,為老年人、殘疾人、外國人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顧的旅遊者,能順利地使用旅遊關聯設施及公共設施,對這些有關設施進行完善、提高使用的便利性、有效利用信息通信技術等提供旅遊相關信息。
(確保觀光旅行安全)
第二十二條國家為確保觀光旅行安全,制定必要之政策措施,提供在國內外旅遊地發生的事故、災害情況的相關信息,防止在觀光旅行中發生事故。
(開拓新的旅遊領域)
第二十三條國家為開拓新的旅遊領域,制定必要之對策措施,普及自然體驗活動、農林漁業相關體驗活動為目的的觀光旅行、以保持增進身心健康為目的的觀光旅行及其它多類型的旅遊形態。
(保全旅遊地環境及優美景觀)
第二十四條國家為保全旅遊地環境及優美景觀,制定必要之政策措施,使旅遊者通過自然體驗活動,增進對環境保護相關知識的普及和理解,增進對環境保護的理解,並對戶外廣告物等進行限制。
(完善旅遊相關統計)
第二十五條國家為使制定實施實現觀光立國有關對策措施時有據可依,制定必要之對策措施,完善對觀光旅行相關的消費統計、旅遊者住宿情況統計及其它旅遊相關統計。
第四章 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的協作等 (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的協作)
第二十六章 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在制定謀劃實現觀光立國的相關對策措施之際,在相互協作的同時,努力完善行政組織並改善行政運營。
(完善旅遊團體)
第二十七章國家在實現觀光立國時,制定必要之對策措施,充分發揮民間的活力,完善實現觀光立國有關的旅遊團體。
(實施時間)
第一條 本法自平成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條 對國土交通省設定法(平成十一年第一百號法律)的一 部分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號中的“觀光基本法(昭和三十八年第一百零七號法律)”修改為“推進觀光立國基本法(平成十八年第一百一十七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