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控江路事件:83年嚴打的導火索,催生死刑覆核權下放
“1979年9月9日下午,上海市控江路江浦路口,值勤的交警制止一青年搶奪一個農民出售的螃蟹時,方法不當引起民眾圍觀,一些人趁機興風作浪。5個半小時之內,這些人攻擊多名民警,阻攔小汽車,砸腳踏車,向公共汽車內投擲石塊,任意阻攔、推翻農民的菜車,亂拋蔬菜,趁機搶奪過路民眾的手錶、皮包、皮夾,侮辱婦女……”這是在“兩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通過到施行的半年內,發生的一起震動中央的惡性刑事案件。
——法律界稱之為“控江路事件”的場景描寫
⊙《法制周報》記者周起
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直到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從“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到“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時隔27年。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部分下放死刑覆核權。
收與放,體現的都是法治的進步。
死刑覆核權
1979年7月1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在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1980年 1月1日起施行。當時的《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這是一項重大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對於確保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推進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具有重大的現實和歷史意義。
因為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在辦案質量上從此更加嚴格,在適用死刑上更加審慎,在審判程式上更加公正,同時也注重了辦案效率,體現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司法理念,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罪責刑相適應的量刑原則和“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案標準,體現了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的統一、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歷史上的事件
經過文化大革命的浩劫後,中國的社會結構被破壞,社會治安非常嚴峻,殺人、搶劫、盜竊、強姦等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甚囂塵上,社會影響極壞的案件時有發生。
1979年9月9日下午,上海市控江路江浦路口,值勤的交警制止一青年搶奪一個農民出售的螃蟹時,因方法不當引起民眾圍觀,一些人趁機興風作浪。5個半小時之內,這些人攻擊多名民警,阻攔小汽車,砸腳踏車,向公共汽車內投擲石塊,任意阻攔、推翻農民的菜車,亂拋蔬菜,趁機搶奪過路民眾的手錶、皮包、皮夾,侮辱婦女。
最嚴重的是,當上海化工輕工公司團委副書記吳某騎腳踏車行至控江路橋上時,一夥人包圍上來,將她連人帶車推倒在地,拉到路邊,搶去手錶和皮夾,撕掉襯衫、胸罩、褲子,肆意摧殘,吳的乳房、小腹、外陰部等多處被抓傷。8:30左右,楊浦公安分局先後調集80餘名治安聯防人員和30名交通幹警到現場維持秩序;接著市公安局又調遣200名消防民警趕赴現場,經過宣傳教育,勸導圍觀民眾疏散,流氓分子也紛紛溜走,至午夜時秩序才恢復正常。
這起震動中央的惡性刑事案件,後來被法律界稱之為“控江路事件”,此時,距《刑法》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獲得通過僅有兩個多月。與此同時,一些嚴重的刑事案件在全國各地發生。
1981年2月4日農曆除夕晚,安徽馬鞍山市一名叫張遠根的市民,在當晚8時許,用暴力將一女青年挾持到3個地方強姦。女青年掙脫逃進一居民家,張犯竟闖入民宅拖出女青年,肆意辱罵毒打。張犯還在作案過程中對上前制止的民眾進行恫嚇威脅,並冒充公安人員到7戶居民家中搜查那個女青年,並對一工人強行搜身,搶走工人的錢和衣服。
1981年3月7日,河北承德營子礦區有2名少女被徐景龍等劫持,帶到教唆犯李煦住處關進密室。這2名少女遭到李煦、李寶榮、韓寶生等人輪姦和蹂躪達10天之久。當這2名少女進行反抗,這夥人竟用鋼絲蘸涼水抽打,用帶尖的鐵器扎,在傷口上撒鹽,在嘴裡勒上鐵絲嚼子,手段極其殘忍……
1979年11月,由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彭真主持召開的全國城市治安會議,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嚴峻的狀況,提出了對極少數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爆炸和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六類”案件)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思路。1980年1月23日上午,在聽取上海公、檢、法負責同志匯報了上海的治安問題後,彭真指示,“當前,對現行犯罪分子的處理,不能從輕,要從重;不能從慢,要從快”,“從重是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以內的從重,不是加重;加重是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以外加重判刑。”
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式的決定》和《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規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以這兩個被法學界稱之為“從重從快”的決定為標誌,危害社會治安的嚴重刑事犯罪的死刑覆核權徹底下放給了地方。
功績無法磨滅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批准:在1980年內,對現行的殺人、強姦、搶劫、放火等犯有嚴重罪行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這一決定,成為死刑覆核權下放的開端。
按照1981年6月的規定,死刑覆核權下放的期限為1983年底,但在那一年,中央做出了一項重大決定——嚴打,這使得部分死刑覆核權被無限期地下放給了地方。因為嚴打,依法從重從快懲處一批作惡多端、民憤極大的嚴重刑事犯,開始扭轉了過去對重大現行刑事犯罪分子打擊不力和打擊不及時的情況,整頓治安工作有了較大進展,好人怕壞人的情況有了改變,得到了廣大人民民眾的擁護。
據新華社的訊息,1981年6月份,天津、南京、杭州、鄭州、重慶、西安、南寧七個城市的大案破案率達到了8 5%。各地公、檢、法部門密切配合,依法從重、從快打擊了一批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縱觀歷史,中國死刑覆核權的下放和收歸,都成為一定時期內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