掣割

引與鹽數相符者放行,鹽斤溢出引額者,視情況分別處理。 凡每引溢額不超過三四斤至七八斤者,沒收處理,稱為割沒,或稱掣割;凡溢額之數超過上述範圍者,則將鹽商計引科罪。 如是掣官故意虛填溢額借端挾勒者,則將掣官計斤坐贓。

鹽政名。清代鹽商起運憑引納課之官鹽,經運路所設關卡掣驗, 引與鹽數相符者放行,鹽斤溢出引額者,視情況分別處理。凡每引溢額不超過三四斤至七八斤者,沒收處理,稱為割沒,或稱掣割;凡溢額之數超過上述範圍者,則將鹽商計引科罪。如是掣官故意虛填溢額借端挾勒者,則將掣官計斤坐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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