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合成

1、商品(MERCHANDISE,PRODUCT,ARTICLE):賣場銷售的產品,經過商品化(MERCHANDISING)的陳列過程成為顧客可以選購的形式,稱之為“商品”,亦可稱為“存貨管理單位”(SKU,STOCKKEEPINGUNIT),每個商品應有一個相對應的“店內碼”或“國際碼”,以便於管理。
2、商品結構(ASSORTMENTMIX):是指符合公司市場定位及商圈顧客需要的“商品組合”。商品結構應明確定義各採購部門的大分類描述、中分類描述、中分類描述、品項數、品牌數、最小規格包裝、暢銷價格帶、直線陳列米數、及陳列層板數等。
3、商品大分類(ARTICLESORT):這是商品結構第二階段(SECONDLEVEL)的分類方式(第一階段(FIRSTLEVEL)為部門),通常生鮮為29個大分類,食品處為35個大分類,非食品(含家電)為51個大分類。商品大分類是商品屬性或功能相同或類似的分類。例如:文具部門裡的“書寫用品”,菸酒部門裡的“碳酸飲料”,蔬果部門裡的“國產水果”、家電部門裡的“視聽家電”,或季節性服飾部門裡的“男裝”或“女裝”等。
4、商品中分類(ARTICLESUB-SORT):這是商品結構第三階(THIRDLEVEL)的分類方式,通常每個大分類可再細分為4~9個商品中分類,電腦系統里的商品中分類與採購部門別是對應的。原則上同一商品大分類里的商品中分類都歸屬同一個採購部門,但偶爾也有例外。商品中分類當然也是屬性或功能相同或類似的分類,但比商品大分類更細化一點,例如:“書寫用具”的大組可再細分為“鉛筆、原子筆”、“麥克筆、簽字筆”等商品中分類。同一個商品中分類的商品應陳列在一起,因為它們是有互相關聯或可互相替代的一群商品。
5、商品小分類(ARTICLESUB-SORT):這是商品結構第四階段(FOURTHLEVEL)的分類方式,它比商品中分類分得更為細緻。在商品結構表它是採購人員在構建商品結構時,非常重要的依據。每個商品中分類里的商品小分類都是完全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例如:個人清潔用品里的“洗面乳”、“洗面皂”、“香皂”、“沐浴露”等。門店陳列時應集契約一商品群集中陳列,方便顧客選購。
6、商品描述(ARTICLEDESCRIPTION):或稱為“品名”,它應具備“品牌”、“商品名稱”、“規格及包裝方式”、及“銷售的包裝數量”,例如:“飛柔洗髮水(中性)400ML/瓶,12瓶/箱”是以整箱銷售,若以單個來銷售,則商品描述改為“飛柔洗髮水(中性)400ML/瓶”。商品描述應與實際銷售的包裝上所印刷的品名一致為原則,避免按供應商報價單所註明的內部習慣名稱,畢竟商品描述主要是給顧客及公司員工看的。
7、貨號(ARTICLENUMBER):每一個商品都應有一個貨號,即商品編號,是一個7位的順序碼。電腦可辨認的貨號包括:“新一佳貨號”,可以手工輸入的方式讓電腦辨識。新一佳貨號是以“13”的倍數漸增的,此種做法是要避免電腦檔案無限制地膨脹,便於管理,並降低硬體上的投資。
8、條瑪(BAZ-CODE):國際碼貨號是在每一個國家設有“條碼管理委員會”按國際慣例對每一個廣為流通的商品註冊一個國際通用的條碼,通常為13碼,國際碼主要有美國的“UPC碼”及歐盟的“EAN碼”。
9、供應商(SUPPLIER,VENDOR):或稱為“廠商”,即供應商品的個人或法人。一個門店的供應商以500~700家為宜。供應商過少則供應鏈受壟斷,容易產生弊端,不利於新一佳;但供應商過多則採購量分散,採購價格沒有優勢,且訂單處理程式複雜,流通費用過高,同樣不利於新一佳。供應商可以是農民、生產基地、製造商、代理商、批發商(限一級)、進口商等,應避免太多中間環節的供應商,例如:二級批發商經銷商、皮包公司(倒爺)、或親友所開的公司。
10、製造商(MANUFACTURER):或稱為“生產廠商”,它是主要包裝食品及輕工製品的供應商。它以原料或零組件(自製或外購),經過較為自動化的機器設備及生產工序,製成一系列的日常消費用品(CONSUMERGOODS)。較有規模或品牌信譽的供應商除了製造的功能外,通常還從事行銷(MARKETING)及商品流通(PHYSICALDISTRIBUTION)或進出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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