掇刀區城市管理局

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掇刀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荊辦文﹝2010﹞18號)和區委、區政府《關於印發〈掇刀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掇發﹝2010﹞7號)精神,設立掇刀區城市管理局,為區人民政府主管環境衛生、城市市容綜合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直屬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城市管理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區城市管理局。
(二)將原區建設局城建監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道路臨時占用審批管理職責劃入區城市管理局。
(三)將原區規劃管理局行政處罰權,區環境保護局有關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城區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劃入區城市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檔案、措施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承擔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擬訂全區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標準,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落實;負責戶外廣告審批和景觀燈飾亮化監督檢查工作;擬訂環境衛生管理規劃和行業管理標準,協助做好環衛企業資質管理和垃圾處理場(站)建設管理。
(三)承擔全區市政部分管理責任。負責全區城市道路臨時占用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城市街道臨時停車場、洗車場(點)設定管理。
(四)負責全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依法行使市容環境管理和城市規劃管理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管理規定的建築物或者設施;負責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城區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不動土)的行政處罰權。
(五)參與全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六)負責建立並組織實施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聯席會議制度。
(七)負責編制區級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年度資金計畫並組織實施;受理城市管理舉報投訴,定期編髮城市管理通報。
(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城市管理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調研和信訪等工作;負責受理市民舉報投訴工作,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網站及網路平台建設與管理,負責局系統人事管理和機關後勤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區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年度資金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區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所需設備、設施配置的審核申報工作,監督管理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二)法制監督科
負責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審理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備案、監督和重要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工作;負責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協調和信息溝通;負責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查處社會各界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舉報投訴。
(三)城市管理科
負責制定全區市容市貌標準;負責對損害城市環境、容貌和形象的行為實行監督管理;對全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行業管理;負責對戶外廣告設定地點、外型核准的審定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區管轄範圍內城區市容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評比工作;負責制定全區環衛規劃和工作標準並組織實施;協助做好環衛企業資質管理和垃圾處理場(站)建設管理;負責城區景觀燈飾的管理;負責全區城市道路臨時占用審批管理,依法徵收城市道路占用費;負責全區城市道路設定的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管理工作;負責疏導點設定審批管理工作;負責臨時洗車場(點)的管理工作;參與全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人員編制

區城市管理局機關事業編制為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其他事項

(一)將掇刀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更名為掇刀區城市管理執法大隊,整體移交區城市管理局管理,其他事項不變。
(二)將掇刀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整體移交區城市管理局管理,其他事項不變。
(三)將原掛靠區建設局的掇刀區個人建房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職能劃歸區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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