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型個數

"根據設計計算經驗

抗震規範條文說明5.2.2:振型個數一般可以取振型參與質量達到總質量90%所需的振型數。根據設計計算經驗,當有效質量係數大於0.8時,其底剪力誤差一般小於5%,稱有效質量係數大於0.8的情形為振型數足夠,否則稱振型數不夠。
[耦聯]取3的倍數且≤3倍層數,[非耦聯]≤層數;
針對一個具體的工程:一個30層的建築,考慮耦聯,振型數最多90個,若選擇90則計算量增加很多,影響計算效率。
振型數與樓的各層自由度有關,比如對於剛性樓板的層,只有3個自由度,而對於彈性樓層就要根據彈性質點的數量來定,一個彈性質點2個自由度,振型數=總自由度時,有效質量係數一定≥90%,振型數與樓的結構布置有關,一般通過試算來決定選擇振型數。在有些結構中,如躍層較多或者空曠的結構,振型數會大於3倍層數,故具體工程要通過不斷調整振型數 直至滿足要求.影響計算效率還是其次.
規範要求,地震作用有效質量係數要大於等於0.9;基底的地震剪力誤差已很小,可認為取的振型數已滿足。
按側剛計算時:單塔樓考慮耦聯時應大於等於9;複雜結構應大於等於15;N 個塔樓時,振型個數應大於等於N×9。(注意各振型的貢獻由於扭轉分量的影響而不服從隨頻率增加面遞減的規律)一般較規則的單塔樓結構不考慮耦聯時取振型數大於等於3就可,頂部有小塔樓時就大於等於6。
按總剛計算時;採用的振型數不宜小於按鍘剛計算的二倍,存在長梁或跨層柱時應注意低階振型可能是局部振型,其階數低,但對地震作用的貢獻卻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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