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招遠市審計局成立於1983年11月,依法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下設辦公室、法制科、行政事業財政金融審計科、經貿審計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和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局機關先後榮獲省審計廳農村電網改造審計及信息、科研工作先進單位,煙臺市人民政府糧食財務掛帳審計先進集體,招遠市委、市政府黨風廉政建設先進單位,煙臺市審計系統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
主要職能
⒈貫徹執行國家、省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有關實施意見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⒉組織、指導全市審計工作,制定全市審計工作計畫,確定審計工作重點。
⒊依法直接進行下列審計監督:⑴市級預算執行情況,鄉鎮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⑵市直各部門財務收支情況、市直各部門和鎮、街道、開發區預算外資金的收支、使用情況。⑶、市屬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⑷市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⑸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和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中外合作、合資企業及境外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⑹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⑺市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資金、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⑻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捐贈的資金和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⑼組織、領導“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或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⑽專項資金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
⒋向市長提交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⒌組織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
⒍監督社會審計工作。
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地理位置
地址:招遠市北園東路1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