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導致拍賣終止的特定事由主要有:
(1)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確認委託人對拍賣物無處分權而發出終止拍賣的書面通知的。
如果委託人的處分權受到爭議,適用拍賣中止;一旦經過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審理,裁決原委託人對拍賣物無處分權時,即表明委託人不具備拍賣委託的合法資格,拍賣行在接到書面通知後應即刻宣布該拍賣物終止拍賣。
(2)發生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使拍賣活動已無法進行。
通常情況指發生拍賣物滅失,一種情形是因外界作用或自然損耗而致拍賣物滅失,使拍賣失去了標的物而無法繼續進行;另一種情形是委託人死亡,又無繼承人來繼承或同意作為拍賣受益人,這時一般也應終止拍賣。
(3)拍賣物在委託拍賣契約約定的有效期內無人認購。
這種情形最常見,按契約規定,若一次拍賣不能成交,可能是因為無人競投,即可按再拍賣程式進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拍賣。但若在契約有效期內一直無人參加競投,則應及時宣布該拍賣物拍賣終止。
(4)在拍賣成交前,委託人申請終止拍賣,確有正當理由並經拍賣行同意的。
委託拍賣契約生效後,委託人一般不得隨意收回拍賣物,取消拍賣委託,但在特殊情形下,譬如拍賣物是公民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必需品,現因生活急需而不願出賣,在這種情形下,若拍賣物尚未成交,拍賣行應當宣布拍賣終止。
強制拍賣中,拍賣終止是以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當事人的財產須以足以清償債務為限;若拍賣的部分標的物價金足以清償債務,應終止拍賣,這是各國的強制執行法中均有體現的司法執行防止過度原則。
(5)其他一些在委託拍賣契約中約定可令拍賣終止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