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全稱是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公告
發布時間
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拍賣開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發布拍賣公告。公告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範圍、現狀、使用年期、用途、規劃指標要求; (三)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拍賣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拍賣時間、地點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拍賣會程式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式進行:(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