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拉里·克拉克斯頓·小·弗林特,美國出版商,拉里弗林特出版物公司( LFP )的負責人 。 有人認為他是販賣色情文學的惡棍,有人認為他是言論自由的鬥士。他就是拉里·弗林特,《皮條客》雜誌的出版人。
經歷
拉里·弗林特1942年11月1日生於肯塔基州(Kentucky)一個與世隔絕的山裡,從小父母離異,生活艱辛,少年時代就跑到城裡討生活。在海軍服役幾年之後,他回到俄亥俄州代頓的家,那時他母親住在那裡。在那兒,他買下了一個酒吧,並把它改造成了一個成功的脫衣舞夜總會。在俄亥俄又開了幾家類似的夜總會之後,弗林特開始向他的客戶派送一冊時事通訊,這冊時事通訊充當了1974年開始出版的《皮條客》的創刊號角色。這本雜誌的內容被認為是色情的,它刊登殘疾人、孕婦、和老年婦女的裸體畫以及赤裸裸的色情照片。公眾對此公開抗議,並由此引發了幾場言論自由與色情文學之間的官司。1976年5月,弗林特在幾家法院以提供淫穢服務及有組織犯罪而被起訴,並將面臨七到二十五年的徒刑,但後來事情出現轉機。1978年3月,一個白人至上主義者在喬治亞州一家法院外面槍擊弗林特和他的律師,導致了他胸部以下永久癱瘓。
1983年秋天,弗林特威脅要公布可能導致FBI難堪的監視錄相,當他在法庭上拒絕公開錄相來源時,法院判令對他處以每天一萬美元的罰款。為了表示蔑視,弗林特支付了罰款,並且穿了一件用美國國旗製做的尿布,他被判侮辱國旗罪,在聯邦監獄服刑六個月。
1996年,導演米洛斯·福爾曼拍攝了電影《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聚焦弗林特長期與審查制度相抗衡的過程,把他描繪成為一個具有超凡魅力、捍衛言論自由權的鬥士。《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講述的就是拉里·弗林特的真實經歷。電影中,出身於肯塔基一個窮苦家庭的拉里·弗林特因出版比《playboy》更加色情的刊物《hustler》而成為百萬富翁。1972年,俄亥俄州以涉嫌黑社會活動拘捕了他,後他被判徒刑25年。不過,他五個月後就出獄了。在卡特總統的姐姐的開導下,拉里曾有一定程度的收斂,還接受了宗教洗禮。但在1978年遭槍擊導致下身癱瘓後,他表示不再信教,並以圖文形式指認宗教人物有亂倫行為,因而遭到指控。他因藐視法庭被判入精神病監獄15個月。因為《hustler》走低級、煽情路線,比起"花花公子"雜誌有過之而無不及,所以引來衛道人士的抨擊,也使得有關當局找上門來,使得他的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變成一宗歷史性的知名案件。而原本聲名狼藉的拉里·弗林特,在長期與法律制度抗爭的過程中,無形中卻使得這場事關情色的言論風暴,演變成有關美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公民自由的象徵。
官司一審在地區法院進行,經過激烈的辯論,法庭認為,那個該死的滑稽廣告並無商業目的,對誹謗罪的指控也被駁回,理由是"沒有哪個有理智的人會認為該廣告描述的是實際發生的事情"。但陪審團認為,該廣告確實對法爾威爾造成了精神傷害,裁決弗林特賠償10萬美元並罰款10萬美元。後抗訴法庭維持一審判決。接著,弗林特又申訴到聯邦最高法院。雙方律師在最高法院再次展開口頭辯論。弗林特的律師稱:“《皮條客》擁有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權利 ”。
最高法院大法官得出的結論是:為了讓言論自由有“喘息的餘地”,公眾人物應當作出一定的犧牲。對公眾人物套用精神賠償的標準必須更為嚴格,即必須是“故意”的“誹謗”才能獲得精神賠償。而諷刺漫畫由於其性質本身並不具備使旁人相信確有其事的性質,因此不構成誹謗,也因此而不需要做出精神賠償。
法庭宣判之後,律師給弗林特打來電話,弗林特急切地詢問結果,律師卻沒有直接告訴他,而是說:“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就是自由的思想,自由地說出一個人的想法也是自由的一個方面,維護社會的真實和活力是十分必要的,許多的公眾事務仍然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弗林特知道:“我們贏了。”
影片結尾時,弗林特面對錄相片中正在起舞的愛妻說:“我們贏了,寶貝!為我歡呼吧!”字幕顯示,拉里·扶林特仍住在洛山機發行著29本雜誌,他仍然躺在輪椅上,而他的攻擊者們再也沒有起訴過他。
案件【福爾韋爾訴弗林特】【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1942年11月1日,拉里·C·弗林特出生於肯塔基州大山深處的佃農家裡,14歲時通過虛報年齡應徵入伍。20多歲時,他在俄亥俄州開辦一家名叫鄉巴佬避風港的“好色客”脫衣舞酒巴,隨後又推出印有舞女照片的色情雜誌《好色客》。1980年,37歲的弗林特已經成為千萬富翁。他在雜誌中開設“每月可恥之徒”專欄,專門對付自己的私敵。
吉爾·福爾韋爾1933年8月11日出生於美國南方維吉尼亞州的林奇堡。1979年,他在基督教原教旨主義的基礎上,創立了政教合一的道德多數派,並於1980年支持總統候選人里根贏得大選。道德敗壞的弗林特和他的《好色客》,一直是福爾韋爾公開譴責的對象。
弗林特注意到道德多數派每年賺的錢比共和黨和民主黨還要多,傳道士福爾韋爾的收入與他本該簡樸的生活,更是形成鮮明的對比。於是,弗林特在1983年11月的《好色客》中,製作刊登了一個淫穢的模仿廣告,把福爾韋爾的“第一次”描繪成好像是和自己的母親在蚊蠅飛舞的戶外廁所里縱慾狂歡,從而引起福爾韋爾的法律訴訟,罪名是誹謗、侵犯隱私和故意造成精神痛苦。
在當下中國,對於弗特林的這種模仿廣告,另有更加形象的一個名詞,叫做“惡搞”。在筆者看來,比“惡搞”更加準確的名詞應該是“搞惡”。道理很簡單,比起低級趣味的色情娛樂,道貌岸然並且自以為絕對正確的政教合一,才是對於公民權利的最大威脅。對於自己的“惡搞”或“搞惡”,弗特林自有他的一套理論。他深信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自由社會的象徵,在這樣的社會裡,每一名美國人都應當被允許對事實是什麼做出自己的決定。弗特林還深信公眾人物和政府官員應該變得皮厚一點,不要動不動就因為他們的感情受到傷害而訴之法律。
為了應對福爾韋爾的訴訟,弗特林聘請了一名很優秀的辯護律師,他的名字叫阿蘭·艾薩克曼。審前準備進行了將近一年。1984年冬天,雙方第一次在勞諾克地區法院參加庭審。陪審團認為弗特林出於故意給福爾韋爾造成嚴重的精神痛苦的目的,出版了這則模擬廣告,所以判決弗林特向福爾韋爾支付10萬美元的補償性賠償金和1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
不服判決的弗林特,迫不及待地讓艾薩克曼律師提起抗訴。第四巡迴抗訴法院的3名法官,於1986年8月5日給出維持原判的判決。理由是弗林特出版這篇模擬廣告是出於積極惡意和卑劣的用心,這一點足以讓他承擔賠償責任。
如此判決其實是中國傳統刀筆吏“欲加其罪,何患無辭”的道德誅心,面對如此不確定甚至可以“莫須有”的法律判決,報紙所有者、電視製片人以及公民權利團體,聯合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遞交申請,希望最高法院受理此案。1987年3月20日,聯邦最高法院同意審理此案。
在最高法院的庭審辯論中,艾薩克曼律師辯護說:“從一個特定的角度說,問題便是,如果做出言論並沒有事實的依據或者它們所針對的對象是公眾人物,那么修辭學意義上的誇張,諷刺文學,模擬作品以及個人觀點的闡述,是否受到第一修正案保護。……我想說的是這起案件不僅僅是《好色客》和吉爾·福爾韋爾之間的爭論,對這起案件的判決將不僅使《好色客》雜誌再也不能為它的讀者提供這種低俗的幽默以及其它低俗的幽默。它會影響到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正如威爾金森法官所說的那樣,我們的諷刺評論有著悠久的歷史,在這個國家,你找不到哪份報紙上沒有批評某人的漫畫和社論的。如果吉爾·福爾韋爾可以因為遭受精神痛苦而起訴的話,那么任何公眾生活中的人物都可以因為遭受精神痛苦而起訴。”
2001年6月13日,布希的兩個女兒此前因為不足年齡飲酒而違反了德克薩斯州的法律並受到了處罰。
弗林特立即拿這件事做文章,懸紅1000萬美元,徵集珍娜的裸照。‘豐富多彩的人生傳記弗林特生性風流,先後結過5次婚,其中時間最長的一次是他的第四任妻子,他們1976年結婚,直到她在1987年死於愛滋病。弗林特雖然在外面的官司上總能逢凶化吉,卻不料被自己的女兒抄了後路。他的大女兒同他決裂,成了基督教反色情陣營的幹將。弗林特宣布同她脫離父女關係。女兒不依不饒,在1998年出書,指控老爸對她有性侵犯。
雖然出了名,但弗林特也因此付出沉重代價:在他事業的全盛期,他實際上有一半時間出入法庭與檢察官和法官唇槍舌劍;他成了聯邦監獄的常客;愛妻由於性自由被愛滋病奪去生命。就在法庭門口,他遭到反對者槍擊而半身癱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