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辦法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是本市洗車場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洗車場設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洗車場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負責對洗車場的消防設施、通道及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拉薩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辦法
(2013年4月26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5月25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範車輛清洗保潔服務工作,根據《拉薩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辦機動車洗車場(以下簡稱洗車場)從事車輛清洗保潔服務、對洗車場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洗車場,是指為機車、小汽車、客車、貨車等機動車輛提供清洗保潔服務的洗車站、場、點。
第四條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是本市洗車場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洗車場設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洗車場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洗車場污水處理、噪聲排放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國土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洗車場私搭亂建、改變場地使用性質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洗車場出入口及周邊的道路交通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洗車場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負責對洗車場的消防設施、通道及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洗車場占道洗車、擦車,損壞路政設施、污水橫流、亂堆亂放、亂掛亂曬等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本市設定洗車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的原則。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市洗車場設定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禁止在城市繁華商業街區、重點旅遊景區周邊、交通要道口或者轉彎處、城市綠地等區域設定洗車場。
第七條 本市鼓勵洗車場使用循環水設施、節水型設備,倡導節約用水。
第八條 在本市開辦洗車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地符合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相關規定;
(二)建設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沉砂池、隔油池,洗車區周圍設定排水溝或者截水溝,各項設施符合本市洗車場設定專業技術規範;
(三)室內或者庭院經營;
(四)設定洗車用水計量設施;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洗車場。設定洗車場的,應當依法取得城市排水許可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檔案,並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
洗車場經營主體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洗車場經營主體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第十條 洗車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洗車作業、停放車輛、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晾曬、吊掛有礙市容、影響城市觀瞻的物品;
(三)損壞城市道路、排水管道等市政設施;
(四)隨意傾倒洗車廢水,污染路面;
(五)其他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
第十一條 洗車場收取車輛清潔服務費應當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價格等內容。
第十二條 洗車作業應當文明、衛生、有序。洗車場工作人員在清洗車輛過程中造成車輛損壞的,洗車場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等相關證照擅自設定洗車場或者設定手續不齊違法經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環境保護、國土和城鄉規劃、工商、物價、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符合條件證照齊全的,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取締。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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