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為了保障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決定事項,進行選舉、罷免、任命,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同時使用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種語言文字。

(1989年6月16日拉薩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4年4月19日拉薩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決定事項,進行選舉、罷免、任命,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同時使用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種語言文字。

第二章會議的準備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每年的3-4月份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召集。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請假者外,應當出席會議。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大常委會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的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五)確認新選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
(六)準備會議審議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各代表團預備會議召集人,召集會議推選各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各代表團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事項,如有不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相應的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事項。預備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主持。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本次大會秘書長召集。
第十二條 主席團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決定問題,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職責: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向大會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三)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四)依法提出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人選;
(五)主持大會選舉,提出選舉的具體辦法草案;
(六)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和提出處理意見;
(七)發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的議程:
(一)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
(二)推選代表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三)決定副秘書長的人選;
(四)決定會議日程;
(五)決定表決議案的辦法;
(六)決定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七)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審議有關議案的意見,提出建議,向主席團報告;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可以對會議日程提出調整意見。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和有關報告,由各代表團會議審議。必要時,由主席團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大會秘書處。秘書處由大會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的日常事務。根據需要,秘書處可以設立若干工作小組,辦理具體工作。
第十八條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根據需要,經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可以列席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辦法由大會秘書處規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檔案和有關事項依法公布;必要時也可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大會秘書處匯總後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應當向大會報告或者向提案人作說明。
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之後提出的,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二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大會作議案的說明,並提供有關的資料。議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或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重新審議。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議程的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並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修改情況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修改意見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大會。
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提出處理意見,送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凡能夠在會議期間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儘可能在會議期間答覆代表;會議期間處理確有困難的,大會閉會後的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處理完畢並答覆代表。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第五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議草案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執行情況、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向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向會議提出的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全市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草案)、財政預算收支和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全市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的決議草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及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大會主席團提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也可以提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二十八條 提出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提名理由,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並應當公布候選人得票數。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
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給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分別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三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或其代表資格終止的,其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相應撤銷或免除,由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第七章 詢問、質詢和調查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的,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五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提質詢案的代表團或者代表對質詢案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三十六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必要時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人員參加調查工作。
第三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調查委員會應當保守秘密。
第三十八條 調查工作完成後,由調查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事先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經主席團常務主席同意,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四十條 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四十一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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