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侖茨

, 慕尼黑, 慕尼黑,

卡爾·拉倫茨(KarlLarenz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生於維塞爾(Wesel),卒於慕尼黑。德國著名法哲學家、民法學家,對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的影響極為深遠。1921年中學畢業後即在柏林開始學習法律。曾求學於馬堡、慕尼黑及哥廷根,並於1926年11月取得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並在哥廷根大學繼續完成其教授資格論文。之後任教於基爾大學,成為基爾學派的一員。二戰期間被禁止教學活動。戰後繼續在基爾任教授。1960年,受聘於慕尼黑大學擔任教授直至退休。

生平

最富盛名的代表作為《法學方法論》,在納粹時代是主要的官方思想家,在戰後受到處分,冷戰開始後恢復了教職,思想也發生極大轉變而成為自由主義的鼓吹者。他的學生現在仍是德國各大學主要教職的占據者,波恩大學法哲學家雅克布斯曾經批評了他的理論,但也“在沉默中被扼殺”。這也證明法律方法只是一種奴僕,是一種工具性的適用。在任何時期,任何意識形態之下都可以被自由便利的適用。此說的集大成者Roxin,也是當前德國刑法學最具影響力的人物。

著作

著有《法學方法論》,海德堡,1960

《德國民法總則教科書》,慕尼黑,1960
《德國債法總則教科書》,慕尼黑,1953年第一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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