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包乾

投資包乾是按國家批准的基本建設計畫項目,在保證不降低生產能力、不推遲交工日期、不突破投資總額和不增加非生產建設比重的條件下,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建設規模、竣工日期、工程質量和投資總額實行包乾的一種權、責、利相結合的管理制度。1958年毛澤東視察大冶鐵礦建設時指出:“搞基本建設還是採用大包乾的辦法好,這樣可以大大地降低建設成本”。隨後在石景山鋼鐵公司的建設中廣泛採用大包乾的辦法。

隨後在石景山鋼鐵公司的建設中廣泛採用大包乾的辦法。國務院1958年6月25日和1959年5月20日兩次發文,對投資包幹辦法作了詳細規定。在投資包幹辦法實施17年後,國家建設委員會於1975年5月15日正式制訂頒發了 《基本建設大包乾試行辦法 (草案)》。該草案規定,基本建設包乾的範圍包括委託設計、土地徵購、施工、材料設備購置、生產準備、試運轉到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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