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色狼同盟 基本先容
2006年8月由網友CASPAR建立,目的據稱是要將色狼的照片、信息在網路上曝光,讓他們無所遁形,無處可逃。短短一個多月,網站的註冊用戶就已超萬餘,天天新帖不盡。從2006年9月份開始,“抓色狼同盟”網站上發出公告,該網站將開始搜尋色狼的資料,目標數目為500名色狼,該行動被稱為色狼斬“手”行動。在500名色狼材料收集齊後,將把名單送交相關婦女權益保護部分備案。
行動開始後,網站專門辟出“色狼黑名單”和“色狼照片曝光”兩個欄目。很快,眾多“色狼”的照片和檔案被發到了網上,網友“liutao1231”將用手機錄製的一段一女士在公車上被騷擾的視頻傳到網上。上傳“色狼”資料的這些網友都稱曾遭到“色狼”騷擾,甚至迷奸,卻不敢報案。網友“hahaha”在回帖中說:“終於有一個地方可以將這些色狼的行為曝光了。”
同時,該網站還登出了“防狼手冊”,教給女士們一些實用的防“狼”盡招。當記者詢問網站治理員“finehorse3”這么做是否會有作用時,他說,“建立該同盟網站的目的,首先是想對那些色狼曝光,讓他們無處遁形,再有就是讓女士們多學一些防狼的招數,儘可能避免遭騷擾。”
面對質疑,網站站長CasPar承認具體規則還需進一步制定。但她誇大,希看能成立網路加實體組織的形式來實現“抓色狼同盟”的初衷。對於網友提供的資料,以後有可能在對信息進行調查和驗證後,提交給相關的婦女權益保護組織。她表示,這取決於受害者的態度。假如受害者要求主張權利的話,網站會配合受害者向相應機構出示相關信息,以幫助她們完成投訴或法律程式。對於可能由此引發的法律糾紛,她也表示了自己的決心:“即便終極碰到難纏的法律題目,我也不會後悔,既然做了,就要做到底,貫徹始終。”
抓色狼同盟 面臨壓力
“色狼黑名單”和“色狼照片暴光”是抓色狼同盟最重要的板塊。但要這樣揭發色狼的本來面目,公之於眾的做法則受到了不少網友的質疑。究竟照片、視頻、檔案的發布無從考究,真實性也不能得到有效的確認,假如是某些人出自自身的報復心理,利用現時的微型拍攝工具造謠。被指“色狼”者正當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證,一旦無辜者被指為“色狼”,個人信息又被公然,他受到的輿論壓力和種種歧視也將對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影響,無辜者又如何追討這些造謠者呢?
站長在首頁鮮明地寫了免責申明,而且表示是公益行為,沒有任何執法權力,僅旨在給受害者提供交流的平台。網站也在多個顯要位置提醒發布者“要保證帖子的真實性,不要誹謗他人,否則論壇上的信息將會移交司法機關。”但對於這種上傳資料、圖片的行為還是受到了外界的非議。最令人希奇的是,抓色狼同盟在10月24日忽然封閉網站也指向一個產品論壇,但卻在第二天“復原”,目前還不清楚是否與侵權的輿論壓力有關。
抓色狼同盟 網友評論
有網友反對這種做法。網友lovebaby稱,看到那么多人將“色狼”照片登到網上,這是對個人名譽權的侵犯,他們有什麼證據說這些人是“色狼”。
對於這類網站,假如可以保證到信息來源的正確性,就沒有題目。固然公然了色狼的信息,但就即是公安捉到小偷,都會在民眾眼前宣讀他們的罪狀!我覺得對於真的色狼,就沒什麼不妥!假如是受害者求助於這類型的網站,並不是能將色狼繩之於法,只是對色狼起到一種警告同阻嚇的作用。
現在上網的人很多都是抱著惡搞的心態,很多人會將某些人的肖像通過這種手段拿來“損”,同時這個色狼的定義究竟是通過什麼手段確定下來的,每個人的定義的標準都不同,所以這個社會需要有法律來同一標準,而且跨越法律,警察的手段,私自進行抓色狼,這個行為本身就得不到社會的廣泛承認。
抓色狼同盟 律師觀點
北京東方恆信律師事務所韓律師說,法律上對色狼是沒有定義的,對這些網友們提出的“性騷擾”情況,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才行,否則就會對他人的名譽權構成侵害,網友們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在不經意間侵害了其他人的名譽。
廣東美聯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軍說“色狼”一詞並不是法律用語,法律上對“色狼”有沒有定義。假如這種“曝光維權”是虛假的,就會侵害他人的名譽。版主提醒發布者“要保證帖子的真實性,不要誹謗他人,否則論壇上的信息將會移交司法機關。”是有必要的,任何公民發現違法或犯罪行為,都有權向有關機關舉報。但該網站首頁的免責聲明沒有效力。被猜測到姓名者以及照片拍攝對象,假如照片是虛假的,可以對網站設立者和發帖者提起訴訟。對現實生活中對性騷擾等行為,可以報警,交由警方調查處理,正確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抓色狼同盟 參考資料
[1] 新浪新聞 http://news.sina.com.cn/s/2006-10-23/041711305286.shtml
[2] 金羊網 http://ycwb.com/ycwb/2006-10/26/content_1258719.htm
[3] 新華網 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6-09/08/content_50645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