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貼權

在典期內,出典人表示出賣典物於承典人的,承典人可以按時價找貼,以取得典物的所有權。

基本解釋

找貼權即按時價估定典物的價格,由承典人將原典價抵銷房價的一部分,然後支付其差額。找貼實質上為典權消滅的原因,故又稱為“找貼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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