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
扣繳稅款包括代收代繳稅款和代扣代繳稅款。
1、代收代繳稅款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稅收網路覆蓋不到或者很難控管的領域,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或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貨款時依法收取稅款並且代為繳納的一種制度。
2、代扣代繳稅款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零星分期不易控管的稅源實行源泉控管,即由支付人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繳稅款的一種制度。
辦理程式
1、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3、依法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是扣繳義務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扣繳義務人不得應扣未扣和應收不收稅款。
4、按照稅務機關的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使用、保管、繳銷有關憑證。
5、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並報送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它有關證件、資料。
6、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必須開具。
7、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8、稅務機關應按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手續費。
注意事項
1、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納稅人拒絕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時,扣繳義務人無權實施強制執行措施徵收稅款,只能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3、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