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審計局現有在職人員15人,其中局領導2人(1正1副),內設辦公室和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綜合財政審計股、專項金融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縣審計職能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有關審計的方針、政策。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畫。
二、依法對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鎮政府財政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縣人民政府和呼市審計局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三、依法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四、依法對縣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扶貧、救災等專項基金、資金的撥付、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六、依法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都督。
七、完成縣委、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授權的其他事項,
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的職能職責:負責本縣科級及科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綜合財政審計股的職能職責:負責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及“收支兩條線”、政府採購審計。
專項金融審計股的職能職責:負責各類專項資金和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的職能職責:負責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竣工結算、決算進行審計。
托縣審計局審計程式
根據《審計法》及審計署1號、6號令的規定,審計組實施審計3日前向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結束後,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提出時間一般不超過60日,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從接到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和審計報告一併報送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議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審計決定書自送達之日內起生效,審計決定一般在90日內執行完畢,特殊情況下,審計決定執行完畢的時間可適當延長,但必須經審計機關批准。托縣審計局服務承諾內容
一、嚴格依照審計程式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審計。二、審計期間,向被審計單位講明對查處的違規違紀問題的確定和對問題處理的法律、法規依據,認真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和正確解答其提出的問題。
三、對審計事項中的材料實行審計組長負責制,確保材料真實準確,對審計查出的問題的定性、處理要實行層層把關,由局務會研究決定,保證審計報告及決定書客觀公正。
四、審計人員依據審計查證問題及有關情況要認真研究並向被審計單位提出合理建議,幫助被審計單位改進工作,提高效益。
五、根據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通報或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六、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開辦理審計事項情況的要實行迴避。
七、審計人員不準利用職權、借工作之機,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審計中不準向被審計單位吃、拿、卡、要,如有違反,堅決依照規定處理。
八、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時,不準象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無關的要求。
九、實施審計時,向被審計單位附發《審計人員執行紀律監督卡》和《審計人員執行公務十二條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