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處
議付信用證大多數是自由議付的,這對受益人有利。受益人要議付,不一定非要到通知行,而可自由選定一間對自己有利的銀行。而限制議付信用證的開立,往往是開證行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慮,例如規定受益人必須到開證行的一海外姐妹行/關係行辦理議付。限制信用證對受益人不利,一是指定的議付行可能收費很高,而受益人沒有選擇餘地,只好接受;二是一旦指定的銀行不願意辦理議付,那么信用證就失去了其應有的保障作用,受益人收款風險就大了。
表征與識別
凡自由議付信用證,一般來講在信用證的議付條款中須註明“自由議付”(Free Negotiation)字樣。也有的信用證不載明此字樣,而載明“邀請”(Invitation)或“建議”(Order)公開議付條款。
開證銀行開立的信用證通常通過如下承諾條款(Undertaking Clause)來表征是否為自由議付信用證:
1)本銀行(開證銀行)向出票人、背書人及正當持票人保證,凡依本信用證所列條款開具的匯票,於提交時承擔付款責任。
2)凡依本信用證條款開具並提示匯票 ,本銀行保證對其出票人、背書人和正當持票人於交單時承兌付款。
3)本信用證項下簽發的匯票並符合信用證所列條款,則其出票人、背書人、及正當持票人於19____年_月_日以前向議付銀行提示議付,開證銀行保證於提交單據時付清票款。
4)本銀行向出票人、背書人及正當持票人表示同意,凡依本信用證所列條款開具的匯票,向本銀行提示時。到期即予以付清票款。
邀請自由議付的條款是開證銀行或付款銀行作出保證或承諾:凡匯票出票人、背書人或正當持票人,持有按信用證所列條款而簽發匯票者,付款銀行屆時予以付款。該條款系付款銀行向持票人發出普遍的、公開的、自由議付的書面邀請。凡簽發自由議付匯票的受益人,必然收取外匯,採用公開議付方式,對出票人選擇議付銀行的自由度較大,而且收匯結算比較快捷、方便。
要準確判斷信用證是否為自由議付信用證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注意審查是否存在前述標誌性條款。如果缺乏前述表執行條款時,銀行就應該結合限制性議付信用證的特點來分析是否應該納入限制性議付信用證。
第二,審查是否在信用證中註明有關公開議付(Open Negotiation)或限定議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的字樣。如果缺乏這種字樣,則應考慮將其歸入付款取單的直接信用證(Straight Credit),銀行不應議付。但是,有時也不能簡單對待,因為有的自由議付信用證可能通過一些間接語言來表達是可以公開議付或自由議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