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光火焰信號主要構件
按GB 03107-9標準製造的船用紅光火焰信號適用於船舶、救生艇和救生筏遇險需救助時使用。其性能符合我國海船信號設備規範和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
船用紅光火焰信號為手持式拉發或擊發引燃的火焰型煙火信號。其主要構件包括:
a.信號藥柱;
b.引燃具;
c.殼體及握柄;
d.連線件;
e.安全蓋及頂端蓋。
船用紅光火焰信號的外形直徑應不大於40 mm,總長應不大於240 mm,其總重量應不大於260g。
標記示例
手持紅色光強10000 cd,持續時間60s的紅光火焰信號的標記為:
HHY 60-10000 GB 3107.9-822
技術要求
船用紅光火焰信號應符合GB 3107.1-82《船用煙火信號品種和通用技術條件》及以下標準的技術要求。
(1)本信號拉發或擊發引燃後,應能:
a.手持發出連續的紅光火焰;
b.紅光光強應不少於10000cd;
c.紅光持續時間不少於60s;
d.紅光顏色按國際照明委員會規定的圖解,其色度的區域界限在下列折角點坐標範圍內:
X | 0.680 | 0.660 | 0.735 | 0.721 |
Y | 0.320 | 0.320 | 0.265 | 0.259 |
(2)信號藥柱應由點火藥、引燃藥、信號藥等組成,其外形直徑應不少於35 mm,重量應不少於70 g。
(3)引燃具應符合GB 3107.1-82《船用煙火信號品種和通用技術條件》3.2條的規定。
(4)殼體應為塑膠或等效材料製成,其外形直徑應不大於40 mm; 具有適當長的握柄,其總長應不大於240 mm。
(5)連線件兼握柄為塑膠或等效材料製成,其一端與信號殼體連線,另一端與安全蓋或擊發座配合。
(6)安全蓋及頂端蓋為塑膠或金屬材料製成,其高度不大於25 mm,外表面滾花並應為紅色。金屬材料蓋應防鏽防腐處理。
(7)本信號的外形及結構應符合GB 3107.1—82《船用煙火信號品種和通用技術條件》3.3條的規定。
(8)本信號在除去安全蓋的施放狀態,浸入水深10cm處經1分鐘後,應不影響其使用性能。
(9)本信號在燃燒5 s後,將火焰浸入水深10cm處,在10 s期間應保持其效能。
(10)本信號引燃時,應不瞎火、不爆炸或意外;燃燒時不得有殘灣損傷氣脹救電筏或施放者。
(11)本信號從3 m高處自由跌落至鋼板上,應不引燃、不爆炸,但允許影響使用性能。
(12)本信號有效期的考核,應符合GB 3107.1—82《船用煙火信號品種和通用技術條件》4.5條的規定。
使用操作
因為火焰信號發生器屬於安全應急設備,平時由相關部門備購,操作人員使用時,按操作要領去操作即可。
(1)操作人員迅速撕掉火焰信號發生器包裝的塑膠袋,揭去底蓋,按出內筒,擰開底部的擦火塞,然後將內筒和外筒螺栓、螺母擰牢固。
(2)操作人員一手握住外筒,箭頭一定要朝上,另一手用擦火塞在內筒頂端擦劃,直到發出吱吱聲燃燒起來。
(3)當火焰發生器燃燒起來後,操作人員將信號伸出下風舷外,向下風傾斜,手要儘量握低些,以免被火星燙傷。
(4)操作時要注意風向,操作人員要站在上風口,外殼箭頭要朝上,切勿對人群發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