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房屋拆遷評估費由評估的拆遷當事人承擔。評估報告被鑑定為不合法或不規範或不合理且拆遷人委託其他估價機構重新評估的,原估價機構應當將評估費用退還委託人。
房屋拆遷評估鑑定費由申請人預交。經專家委員會鑑定,評估報告不合法或不規範或不合理的,鑑定費由出具該評估報告的估價機構承擔;評估報告合法、規範、合理的,鑑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評估費、鑑定費的收取標準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房地資源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評估費
1.北京房屋拆遷評估費
收費依據: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京(價)字[1997]第398號)。
執行時間:北京市自1997年12月1Et起施行。
收費標準:房屋拆遷評估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為拆遷評估補償價款金額的l%~1.5%,向徵用拆遷單位收取。
2.上海房屋拆遷評估費
收費依據: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關於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和專家鑑定收費標準的通知(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滬價商[2002]018號)
通知全文:
各區縣物價局、房地局及各有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和拆遷評估專家鑑定收費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遷評估費
1、動遷戶數在100戶(含100戶)以下的居住房屋,由拆遷評估當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2元為基礎,在上下浮動不超過20%的範圍內協商確定具體的評估收費標準。
2、動遷戶數在100戶以上的居住房屋及非居住房屋,由拆遷評估當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元為基礎,在上下浮動不超過20%的範圍內協商確定具體的評估收費標準。
二、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專家鑑定費
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2元收取,其中:居住房屋鑑定收費金額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非居住房屋鑑定收費金額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三、具有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和由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格改革專家委員會,應按照《上海市房地產市場明碼標價的實施細則》的規定,在收費場所實行明碼標價,公布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擴大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四、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收費行為,由本市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五、2001年11月1日以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基地適用本通知。
六、凡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