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先租後售

房屋先租後售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投資建造並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及房屋所有權人擁有的存量產權房屋,採取先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再根據契約約定出售給該承租人的一種促銷行為。 由於房屋先租後售政策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已繳付的租金可以抵沖該房屋出租約定的買賣價格,因此開展先租後售這一方式將有利於購房者通過先租住其計畫購買的房屋深入了解該房屋的建造和裝修、設備質量,避免直接購房因質量問題而帶來的糾紛,並便於購房者能通過先租後售該房屋,用繳付租金的方式分期支付房價款,減輕其購房經濟負擔和壓力。同時也將有利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及房屋所有權人(簡稱房屋業主)最大限度地開拓市場,使市場的潛在需求有效地轉化為市場實際需求,促進市場流通和空置旁屋的消化吸納。

操作程式

實施房屋先租後售,雙方當事人應按下列程式運作:

①簽訂《房屋先租後售契約》。實施房屋先租後售,租時雙方當事人應先簽訂《房屋先租後售契約》。

②辦理《房屋先租後售契約》登記,房屋先租後售契約簽訂後的15天內,雙方當事人應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取得《xx市房區租賃證》。

③簽訂出售契約或買賣契約。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承租人根據業已簽訂的先租後售契約約定,需購買該房屋的,則雙方當事人應再簽訂《商品房出售契約》或《房屋買賣契約》。

①辦理交易過戶。出售契約或買賣契約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按規定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申請和價格申報,領取房地產權證。

有關契約

①房屋先租後售契約。先租後售契約除應具備《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的租賃條款內容外,還應明確雙方當事人買賣該房屋的有關權利、義務、責任。其中必須包括:買賣該房屋的時限、價格;約定的買賣價格與實際成交時支付價款的計算方式;出租人解除與承租人購房約定的條件。

房屋業主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先租後售契約,可按上述規定自行擬定,也可使用市房地局制訂的房屋先租後售契約示範文本。

②房屋先租後售中的出售契約。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承租人根據原已簽訂的(房屋先租後售契約》約定購買該房屋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商品房出售契約)或《房屋買賣契約》除應具備《上海市轉讓辦法》規定的有關轉讓條款內容外,還應在契約中載明出售前承租人已租賃的時間、繳付的租金、該房屋出租時約定的買賣價和實際成交時支付價款的計算等內容。

遵循原則

《房屋先租後售契約)簽訂並經登記備案後,雙方當事人應在契約約定的有效期限內,遵守以下原則:

①該出租房屋需設定抵押的,房屋業主應當事先取得承租人書面同意,並將先租後售的事實告知抵押權人。

②未經承租人書面同意放棄購房權利的,房屋業主不得將該房屋另行出售給他人。

③承租人不得將該房屋先租後售的權利轉讓他人,但承租人徵得房屋業主的書面同意,可以將該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④雙方當事人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先租後售契約的,則該契約中約定的有關買賣該房屋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解除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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