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程式
實施房屋先租後售,雙方當事人應按下列程式運作:
①簽訂《房屋先租後售契約》。實施房屋先租後售,租時雙方當事人應先簽訂《房屋先租後售契約》。
②辦理《房屋先租後售契約》登記,房屋先租後售契約簽訂後的15天內,雙方當事人應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取得《xx市房區租賃證》。
③簽訂出售契約或買賣契約。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承租人根據業已簽訂的先租後售契約約定,需購買該房屋的,則雙方當事人應再簽訂《商品房出售契約》或《房屋買賣契約》。
①辦理交易過戶。出售契約或買賣契約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按規定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申請和價格申報,領取房地產權證。
有關契約
①房屋先租後售契約。先租後售契約除應具備《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的租賃條款內容外,還應明確雙方當事人買賣該房屋的有關權利、義務、責任。其中必須包括:買賣該房屋的時限、價格;約定的買賣價格與實際成交時支付價款的計算方式;出租人解除與承租人購房約定的條件。
房屋業主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先租後售契約,可按上述規定自行擬定,也可使用市房地局制訂的房屋先租後售契約示範文本。
②房屋先租後售中的出售契約。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承租人根據原已簽訂的(房屋先租後售契約》約定購買該房屋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商品房出售契約)或《房屋買賣契約》除應具備《上海市轉讓辦法》規定的有關轉讓條款內容外,還應在契約中載明出售前承租人已租賃的時間、繳付的租金、該房屋出租時約定的買賣價和實際成交時支付價款的計算等內容。
遵循原則
《房屋先租後售契約)簽訂並經登記備案後,雙方當事人應在契約約定的有效期限內,遵守以下原則:
①該出租房屋需設定抵押的,房屋業主應當事先取得承租人書面同意,並將先租後售的事實告知抵押權人。
②未經承租人書面同意放棄購房權利的,房屋業主不得將該房屋另行出售給他人。
③承租人不得將該房屋先租後售的權利轉讓他人,但承租人徵得房屋業主的書面同意,可以將該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④雙方當事人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先租後售契約的,則該契約中約定的有關買賣該房屋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解除或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