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糾紛行政訴訟的原則
房地產糾紛的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民事訴訟雖然聯繫密切,但它們之間存在很大的區別。房地產糾紛行政訴訟須遵循以下特有的原則:1.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無權提起行政訴訟;
2.被告負有舉證責任;
3.訴訟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4.房地產糾紛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5.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房地產糾紛行政案件的受案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房地產糾紛案件行政訴訟的審理機關是各級人民法院設立的行政審判庭。房地產糾紛案件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主要有:(1)對拒發、扣留、吊銷房屋建設、施工和土地使用、規劃等許可證和執照,對房地產建設、交易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沒收、責令停產停業拆除、查封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認為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房地產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認為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3)認為符合條件申請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產權證、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新建住宅使用許可等)和執照,行政機關不予許可或不予答覆的。
(4)申請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的法定職責,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覆的。
(5)對相關行政裁決不服的,基於行政裁決的非終局性,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頒布的《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規定:“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定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6)對房地產登記部門的錯誤登記不服的,我國《物權法》第21條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房地產登記部門的登記行為屬於行政行為的一種,所以當其錯誤為之時,當事人當然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房地產糾紛行政訴訟的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房地產糾紛的行政訴訟案件,但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對國務院各部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與房地產有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以及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或者複雜的房地產糾紛行政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或者複雜的第一審房地產糾紛行政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或者複雜的第一審房地產糾紛行政訴訟案件。
2.地域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7、18、19、20條的規定,房地產糾紛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該行政行為的房地產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質上仍為爭議房地產的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房地產糾紛的行政訴訟程式
1.第一審程式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在行政訴訟時效內提起;提起行政訴訟要採用書面方式。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後,經過審查,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立案;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7日內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對此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0日內提交具體房地產管理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及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的,不影響審理。
在訴訟期間一般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房地產管理行政訴訟案件一般以公開審理為原則,經過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四個程式後,可以當庭判決,也可以定期宣判。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2.第二審程式
房地產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抗訴經受理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在5日內將抗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抗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根據全面審查的原則審理房地產行政訴訟抗訴案件,其方式有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開庭審理程式與一審程式相同;而書面審理則是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抗訴狀、答辯狀、其他書面材料和證據進行書面審查和判決。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即從收到抗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3.審判監督程式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具有審判監督權的機關,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房地產行政訴訟判決和裁定,發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式由指定的人民法院對有關的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再次審理。
4.判決和執行
人民法院對於受理的房地產行政案件,經過審理後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判決,包括:判決維持、撤銷、部分撤銷或者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判決履行法定職責,判決變更行政處罰等。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房地產管理機關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予以執行。這些措施包括:從賬戶內劃撥罰款或賠償金,處以罰款,向上級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或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