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府發〔2009〕53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暫行辦法》已經2009年12月3日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成都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暫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規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工作,確保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穩定運行,深化規範化服務型政府(機關)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成都市行政效能監察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含義)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包括各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以及轉報事項、告知性備案、監管措施和便民服務事項等。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依法委託實施行政審批的其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審批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電子監察(以下簡稱電子監察),是指監察機關採用信息技術手段,利用計算機網路系統實現對行政審批業務辦理全程監控、預警糾錯、效能評估以及信息共享服務等活動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監察系統),是指監察機關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的監察行政審批服務的信息系統。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協作職責)建立電子監察工作協調會議制度。協調會議由各級監察部門牽頭會同本級政府辦公廳(室)、規服辦(政務服務中心)、法制、信息化、保密等有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解決本區域內電子監察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監察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電子監察系統建設、管理和使用的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規服辦(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牽頭組織行政審批事項工作流程的規範和最佳化,確立和制定政務審批的業務規範和要求,負責管理和維護本區域內政務審批服務平台日常運轉工作。
法制部門負責本區域內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核把關,承擔本級各部門審批事項目錄的調整和行政權力清單的編碼等審批事項的審核工作,並告知本級監察機關和政務服務中心。
信息化部門提供安全穩定運行的電子政務外網,負責保障電子監察系統建設有關技術支撐服務。
保密部門負責對本區域內的行政審批事項中的涉密爭議認定工作。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電子監察系統的有關規範和要求,確立處理電子監察事務的辦事機構,嚴格依法設立審批服務事項,規範審批行為,加強電子政務建設,配合做好電子監察相關工作。
各級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依法取得並可以公開的審批信息,相互之間應當互聯互通,並納入電子監察範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涉密行政審批事項的涉密內容,由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提供相關的保密檔案,經監察機關和保密機關聯合審查並批准後,可不納入電子監察系統監管範圍。
無獨立審批業務系統的部門必須將其所有審批事項在全市統一的政務審批服務平台上流轉辦理。
具有獨立的或上級部門統一要求使用的審批業務系統的部門,必須按照成都市有關信息化標準及規範要求,實時、全面、準確、真實地將政務審批數據交換至政務審批服務平台。
監察機關運用電子監察系統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實時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
(二)監督行政審批信息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的落實工作;
(三)預警和糾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規行政審批行為;
(四)受理網上行政審批效能投訴;
(五)組織實施行政審批效能評估工作;
(六)提供電子監察結果相關信息服務。
監察機關運用電子監察系統實施預警糾錯,當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時限即將到期,電子監察系統自動發出黃色預警信號,事項辦理出現逾時或異常則自動發出紅色糾錯信號。
第九條(異常預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子監察系統自動判定為異常辦件並發出紅色糾錯信號。對出現紅色糾錯信號的辦件,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及時進行調查核實、督促整改。
(一)不在網上公布行政審批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等應當公開的信息或信息公開不完整的(公開異常);
(二)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或不準確告知申請人補正,致使申請人因申請材料不合格多次申報的(諮詢異常);
(三)不予受理申請,未依法說明理由的(不受理異常);
(四)審批未通過,未依法說明理由的(不許可異常);
(五)暫停辦件或申請暫停辦件,未依法說明理由的(暫停異常);
(六)終止辦件或申請廢止件,未依法說明理由的(終止異常);
(七)部門對接過程中,不按有關信息化標準規範進行數據共享,漏報、瞞報、錯報、擅自修改或不實時報送審批數據的(部門對接異常);
(八)不按政務審批服務平台規範準確錄入審批信息數據,採取事後補錄方式或虛假報送數據的;
(九)其他違規審批、情節輕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必須及時通過電子監察系統向責任單位直接發出紅色糾錯信號,並進行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和責任追究。
(一)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審批或者繼續實施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實施法定行政審批事項的;
(三)擅自更改規定的行政審批程式或條件等內容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事項不予審批的;
(五)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事項作出準予決定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決定的;
(六)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準予決定的;
(七)應當根據聽證結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不根據聽證結果作出決定的;
(八)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掛牌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掛牌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決定的;
(九)應當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未經檢驗、檢測、檢疫,或者不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決定的;
(十)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的;
(十一)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或者違法收取抵押金、保證金的;
(十二)其他違規審批、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來自電子監察系統網站上的行政審批投訴舉報,監察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實名舉報不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不受理的理由。
對決定受理的網上行政審批投訴,監察機關應及時辦理,或轉送有關機關辦理。轉送辦理並要求報送結果的,行政機關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結並將結果報監察機關。
屬於實名投訴的,辦理機關應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
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行為、違反電子監察系統套用規範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由監察機關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督辦整改,並依照《四川省行政機關首問負責制度》、《四川省行政機關限時辦結制度》、《四川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和《成都市行政效能監察辦法》等規定,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效能評估)監察機關應當利用電子監察系統,每月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進行效能評估,效能評估的具體內容及指標由市監察局另行制定和發布。
第十四條(結果運用)監察機關每月將效能評估結果報本級政府並通報各行政審批行為實施單位,適時通過政府網站、部門網站和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效能評估年度結果作為全市行政效能暨軟環境測評和政風行風評議指標之一進行考核。
監察機關應當建立效能評估電子檔案,並對效能評估結果進行分析,查找行政審批中的問題,及時向審批機關提出整改建議,並就重大問題向市政府提交專題報告。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牽頭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