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成都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是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成都市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11月5日,成都市交委公布了《成都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自2016年11月5日日起正式實施。

政策全文

成都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我市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我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網約車行業管理工作。

各區(市)縣、成都高新區和成都天府新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在我市設立服務機構並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並向服務機構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平台公司註冊地省級有關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及其複印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五)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其中應包括車內人員傷、亡賠付保險方案以及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承諾書;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服務機構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核。

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其經營範圍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全市行政區域範圍,經營期限為5年,並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七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四川省公安廳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八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機構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九條擬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號牌,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排氣量不小於1.6L或1.4T,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鼓勵使用國產的衛星導航定位系統;

(四)按政府監管平台接入技術要求,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台,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五)車身不得噴塗、安裝巡遊出租汽車專用圖案、標識;

(六)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條網約車平台公司組織擬在本平台從事網約車服務的車輛在公安、交通運輸部門進行“預約出租客運”登記後,依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由車籍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註冊之日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

我市巡遊車符合網約車平台公司相關要求的,可直接向相應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十一條在我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成都市戶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最近5年內在我市沒有被吊銷巡遊車從業資格記錄,最近5年內在我市沒有被查處從事仿冒巡遊車營運及其他非法客運經營的記錄。

(六)身體健康;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駕駛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核後,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取得我市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網約車平台公司相關要求的,可直接向相應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三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網約車平台公司在我市的服務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內部安全保衛、治安防範等主體責任。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十四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定期檢查並保存服務車輛每年的保養維護、保險購買和審驗記錄,監控並記錄車輛行駛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並始終具備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及時將車輛相關信息向網約車平台公司服務機構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對不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逾期未審驗、不具備本實施細則第九條或已經達到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車輛,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立即停止向其派發營運任務並及時提請車籍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獲取駕駛員每年身體健康狀況、遵紀守法等記錄,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契約或者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及時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網約車平台公司服務機構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駕駛員,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立即解除與該駕駛員的契約或者協定,並及時提請駕駛員戶籍或居住證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一)連續12個月內因服務中違約被核實達3次及以上的;

(二)駕駛證1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12分的;

(三)因違法犯罪活動被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

(四)組織、煽動或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和聚眾鬥毆的;

(五)不具備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第十六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

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建立乘客投訴處理制度,設定服務監督機構、建立網路投訴受理平台、公布服務監督電話。乘客因乘坐網約車引發矛盾糾紛,可向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投訴。網約車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訴後,應在24小時內處理,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訴處理率應達到100%,並切實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建立乘客失物登記、保管、查找制度,及時處理乘客失物查詢,並在48小時內答覆。對駕駛員涉嫌侵占乘客財物的,應及時上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並不得巡遊攬客,也不得在機場、車站等巡遊出租汽車駐點候客區域攬客。網約車營運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巡遊車從事網約車服務的,其經營區域為巡遊車許可的經營區域。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遵守成都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法納稅,並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車內人員傷、亡保險額度不低於每人每次事故100萬元。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

應當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及營運信息實時共享至政府監管平台,並接收監管部門反饋的管理信息,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五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網約車平台公司服務機構所在地、網約車車籍所在地、網約車駕駛員戶籍或居住證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區域網路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信息安全、套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經信、公安、商務、工商、質監、網信、發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二條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三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信用記錄。
第三十四條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五、二十三、二十四條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台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六條巡遊車從事網約車服務,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自2016年11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2016年11月5日,成都市交委公布了《成都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即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規定,擬在成都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需具有本市號牌,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且車輛排氣量不小於1.6L或1.4T,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網約車駕駛員則需具有成都市戶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證。當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而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須退出網約車經營。該細則有效期為5年。

實施原則:推進計程車與網約車融合發展

成都市交委相關負責人介紹,2015年以來,隨著移動網際網路快速融入出租汽車行業,“滴滴”“優步”“神州”等網約車服務在成都逐漸興起,在提高出行效率、便捷民眾出行、緩解“打車難”的同時,對傳統巡遊出租汽車也造成了不公平競爭,網約車經營主體責任不清及乘客的乘車安全、信息保障等問題亟需規範。

據悉,自今年8月份以來,成都市交委先後組織邀請了巡遊車企業、駕駛員、乘客代表,出租汽車協會、網約車平台公司、部分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市級有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及其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宣貫會和徵求意見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建議意見。同時,邀請來自省社科院、西南交通大學等專家學者對兩個檔案進行了深入研究論證,履行並通過了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程式等。繼10月14日至10月20日期間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了建議意見800多條並認真進行了研究和論證之後啟動了實施細則的制定工作。

“促進巡遊出租汽車轉型升級,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推進兩種業態融合發展,是本次新政制定的原則之一。”該負責人說。

據悉,《實施細則》共七章37條,包括管理職責、網約車平台公司、網約車車輛、網約車駕駛員、網約車經營行為等方面,均作出了詳細說明和要求。

網約車平台公司方面,要求須在成都設立服務機構,具有相應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並向服務機構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同時,服務機構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核。根據規定,經營區域為成都全市行政區域範圍,經營期限為5年,並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網約車與駕駛員:須為川A號牌、持有成都戶籍或居住證

根據規定,在成都運營的網約車,須具有本市號牌,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排氣量不小於1.6L或1.4T,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同時,須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鼓勵使用國產的衛星導航定位系統;按政府監管平台接入技術要求,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台,實現數據實時共享;車身不得噴塗、安裝巡遊出租汽車專用圖案、標識;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等。

此外,成都市巡遊車符合網約車平台公司相關要求的,則可直接向相應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

哪些人可以開網約車呢?根據規定,網約車駕駛員須具有成都市戶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最近5年內在成都沒有被吊銷巡遊車從業資格記錄,最近5年內在成都沒有被查處從事仿冒巡遊車營運及其他非法客運經營的記錄;身體健康;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權益保障高於國家標準:為乘客購買保險額度不低於100萬元

成都市交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國家《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成都此次出台的《實施細則》在乘客權益保障方面進行了完善,新增了5個方面。

一是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承擔安全事故先行賠付責任;在成都的服務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內部安全保衛、治安防範等主體責任。

二是建立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和乘客失物登記、保管、查找制度。網約車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訴後,應在24小時內處理,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訴處理率應達到100%。

三是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車輛或駕駛員立即停止派發營運任務或解除契約、協定,並及時提請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運輸證或駕駛員證。

四是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車內人員傷、亡保險額度不低於每人每次事故100萬元。

五是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並不得巡遊攬客,也不得在機場、車站等巡遊出租汽車駐點候客區域攬客。網約車駕駛員應當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遵守成都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

此外,實施細則還規定: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實施細則》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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