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宗旨
創促會在市相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下,秉承為企業、企業家創新服務的宗旨,以促進企業創新發展為己任,以不斷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推動成都經濟社會發展為目的,按照“創新驅動,企業主體,全程服務,智力支撐,構建平台,促進發展”的思路,組織引領全市有創新需求的企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專業機構、社團組織廣泛開展企業創新發展的交流與合作,積極推進企業創新項目和科技成果市場化、商業化和產業化,加速形成企業自主創新的發展機制,促進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發展,為成都經濟社會發展轉型升級作出應有的貢獻。
創促會將堅決維護會員企業創新發展的合法權益,力爭成為企業創新發展的助推器和會員企業可信賴的“堅強後盾”、“堅實靠山”,全力為企業創新發展打造“政企交流溝通、市場宣傳推廣、信息資源共享”三大優勢平台,不斷完善“一站式、全方位、專業化、信息化”的創新服務體系,為會員企業創新發展提供專業定製的個性化服務,不斷滿足企業創新發展需求,拓展企業生存發展空間,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企業的創新需求,就是創促會服務工作的努力方向!
服務指南
序號 | 服務類別 | 服務名稱 | 服務內容 | |
1 | 企業創新發展公益服務類 | 企業創新 公益服務 | 創新企業品牌宣傳 | 創新促進會PC端平台宣傳 |
2 | “成都企業創新APP”平台宣傳 | |||
3 | 《創新成都》平面媒體宣傳 | |||
4 | 創新政策解讀 | 線上發布 | ||
5 | 現場交流、諮詢 | |||
6 | 企業創新諮詢服務 | 專家組現場調研、診斷 | ||
7 | 專家企業面對面交流、溝通 | |||
8 | 企業創新專家講座 | 專題、主題講座 | ||
9 | 創新創業 社會公益服務 | 創新創業知識傳播 | 科普宣傳活動 | |
10 | 創新創業知識公益講座 | |||
11 | 創新創業者服務 | 創新創業者活動組織 | ||
12 | 創新創業志願者服務 | |||
13 | 相關公益活動 | 政府、社區相關公益活動 | ||
14 | 企業、消費者相關公益活動 | |||
15 | 企業創新政策諮詢服務類 | 技術改造 | 企業技術改造相關項目、資金 申報諮詢服務 | 技術改造相關項目、資金政策 |
16 | 技術改造可行性報告 | |||
17 | 技術改造專家評審 | |||
18 | 成果轉化 | 創新成果產業化申報諮詢服務 | 中小企業重大創新產品獎勵政策 | |
19 | 重點技術創新成果補助政策 | |||
20 | 科研成果轉化補助政策 | |||
21 |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政策 | |||
22 | 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政策 | |||
23 | 科技成果鑑定政策 | |||
序號 | 服務類別 | 服務名稱 | 服務內容 | |
24 | 企業創新政策諮詢服務類 | 企業技術中心 | 企業技術中心相關政策諮詢服務 | 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 |
25 |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 |||
26 |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 |||
27 | 企業技術中心升級申報諮詢服務 |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升級諮詢服務 | ||
28 |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升級諮詢服務 | |||
29 | 技術中心申報諮詢服務 | |||
30 | 工業設計 | 工業設計獎勵補助申報諮詢服務 |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獎勵 | |
31 | 工業設計中心自身能力建設 | |||
32 | 獲得工業設計大獎獎勵 | |||
33 | 採購工業設計服務補助 | |||
34 | 工業設計示範園區獎勵 | |||
35 | 創新服務體系 | 服務體系建設申報諮詢服務 | 支持引進建設園區專業性公共服務平台 | |
36 | 鼓勵企業採購專業性公共服務平台服務 | |||
37 | 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服務)補助 | |||
38 | 成都市企業(園區)科協組織建設補助 | |||
39 | 創新服務申報諮詢服務 | 支持發展技術創新相關服務 | ||
40 | 支持技術創新載體建設相關服務 | |||
41 | 資質認定 | 資質認定申報諮詢服務 |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 |
42 | 技術職稱申報諮詢服務 | 民營企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稱申報 | ||
43 | 鼓勵取得認證 | 國際、國內行業標準權威認證 | ||
44 | 創新人才 | 人才資助申報諮詢服務 | 高校院所人才創業資助 | |
45 | 高校人才創新服務資助 | |||
46 | 人才交流諮詢服務 | 創新型人才引進 | ||
47 | 高級技術人才引進 | |||
48 | 院所專家合作 |
序號 | 服務類別 | 服務名稱 | 服務內容 | |
49 | 企業創新政策諮詢服務類 | 企業能力提升 | 科研項目資助申報諮詢服務 | 戰略性新興產品研發補貼—技術創新產品 |
50 | 戰略性新興產品研發補貼—商業模式創新產品 | |||
51 | 重點新產品研發補貼—商業模式創新產品 | |||
52 | 重點新產品研發補貼—技術創新產品 | |||
53 | 研發機構資助申報諮詢服務 | 產學研聯合實驗室資助 | ||
54 | 校院地協同創新 | 技術交易補貼申報諮詢服務 | 技術交易吸納方補貼 | |
55 | 技術交易中介方補貼 | |||
56 | 技術交易輸出方補貼 | |||
57 | 創新環境最佳化 | 科技創新創業載體資助申報諮詢服務 | 創新創業載體在孵企業稅收優惠補貼 | |
58 | 創新創業載體稅收優惠補貼 | |||
59 | 金融補助申報諮詢服務 | 中小企業創新基金 | ||
60 | 智慧財產權資助申報諮詢服務 | 專利資助 | ||
61 | 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資助 | |||
62 | 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區域和園區資助 | |||
63 | 農業創新發展 | “三品一標”申報諮詢服務 | “三品一標”申報政策 | |
64 | 政府課題研究 | 政府決策支持諮詢服務 | 區域前瞻課題研究 | |
65 | 區域經濟發展規劃 | |||
66 | 區域產業發展策略 | |||
67 | 區域經濟配套機制 | |||
68 | 社會公共研究諮詢服務 | 社會民生問題研究 | ||
69 | 社會公共問題研究 | |||
70 | 社會循環經濟研究 | |||
71 | 社會風險機制研究 | |||
72 | 企業創新需求市場服務類 | 企業技術中心 諮詢服務 | 技術中心交流活動 | 行業性、專業性、專題性交流 |
73 | 技術中心創新人才培訓 | 創新思維、創新方法、創新技能等 | ||
74 | 技術中心協作攻關、協同創新諮詢服務 | 校企合作對接 | ||
75 | 企企合作對接 | |||
76 | 產學研項目對接 | |||
序號 | 服務類別 | 服務名稱 | 服務內容 | |
77 | 企業創新需求市場服務類 | 企業工業設計 諮詢服務 | 功能設計 | 研究成果轉化為社會需求 |
78 | 核心技術轉化為實際產品 | |||
79 | 結構設計 | 實驗平台產品的研發、結構設計 | ||
80 | 產品改良的研發、結構設計 | |||
81 | 形態、包裝設計 | 實驗平台產品的策劃、外觀創意設計 | ||
82 | 產品改良的策劃、外觀創意設計 | |||
83 | 工業設計交流活動 | 行業性、專業性、專題性交流 | ||
84 | 工業設計創新人才培訓 | 創新思維、創新方法、創新設計等 | ||
85 | 工業設計協作攻關、協同創新諮詢服務 | 校企合作對接 | ||
86 | 企企合作對接 | |||
87 | 企業成果轉化 諮詢服務 | 成果轉化信息諮詢服務 | 政策法規 | |
88 | 專利信息 | |||
89 | 專利評估 | |||
90 | 專利體系 | |||
91 | 成果交易對接諮詢服務 | 專利出售 | ||
92 | 專利求購 | |||
93 | 專利投資 | |||
94 | 專利產品招商 | |||
95 | 專利產品運營 | |||
96 | 協作攻關對接諮詢服務 | 高級人才合作 | ||
97 | 專家團隊對接 | |||
98 | 校企聯合攻關 | |||
99 | 企業協作攻關 | |||
100 | 企業創新發展 諮詢服務 | 企業管理創新諮詢服務 | 企業診斷,企業文化及企業創新務實培訓 | |
101 | 戰略規劃諮詢服務 | 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制定 | ||
102 | 品牌運營諮詢服務 | 品牌與行銷策劃,產品品牌與服務品牌認證 | ||
103 | 品牌規劃諮詢服務 | 品牌規劃 | ||
104 | 特許經營諮詢服務 | 品牌打造與連鎖經營 | ||
105 | 非遺項目申報諮詢服務 | 非遺的生產性保護 | ||
序號 | 服務類別 | 服務名稱 | 服務內容 | |
106 | 企業創新需求市場服務類 | 企業創新發展 培訓服務 | 創新發展政策培訓 | 創新政策解讀 |
107 | 創新申報認證 | |||
108 | 創新發展風險管控培訓 | 智慧財產權風險管控 | ||
109 | 法律風險管控 | |||
110 | 財稅風險管控 | |||
111 | 金融風險管控 | |||
112 | 創新發展管理培訓 | 創新企業管理 | ||
113 | 創新品牌管理 | |||
114 | 創新項目管理 | |||
115 | 創新成果管理 | |||
116 | 創新人才管理 | |||
117 | 創新企業文化 | |||
118 | 企業智慧財產權 風險管控諮詢服務 | 商標諮詢服務 | 商標與品牌 | |
119 | 專利諮詢服務 | 專利與創新 | ||
120 | 著作權諮詢服務 | 著作權與文創產業 | ||
121 | 智慧財產權保護諮詢服務 | 智慧財產權保護 | ||
122 | 企業法律 風險管控諮詢服務 | 法律顧問諮詢服務 | 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 |
123 | 法律風險管控服務 | 公司金融法律服務 | ||
124 | 公司證券法律服務 | |||
125 | 建築與房地產法律服務 | |||
126 | 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 | |||
127 | 涉外法律服務 | |||
128 | 醫事法律服務 | |||
129 | 企業法律 風險管控諮詢服務 | 法律風險管控服務 | 刑事法律服務 | |
130 | 稅務籌劃法律服務 |
序號 | 服務類別 | 服務名稱 | 服務內容 | |
131 | 企業創新需求市場服務類 | 企業財稅 風險管控諮詢服務 | 財稅諮詢顧問與規劃服務 | 商品流通與製造企業納稅諮詢顧問與規劃 |
132 | 房地產企業納稅諮詢顧問與規劃 | |||
133 | 建安企業納稅諮詢顧問與規劃 | |||
134 | 集團公司關聯交易避稅風險諮詢顧問與規劃 | |||
135 | 科技創新型企業財稅諮詢顧問與規劃 | |||
136 | 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財稅諮詢顧問與規劃 | |||
137 | 企業資產重組納稅諮詢顧問與規劃 | |||
138 | 企業股權轉讓納稅諮詢顧問與規劃 | |||
139 | 企業所得稅納稅諮詢顧問與規劃 | |||
140 | 企業特色財稅服務 | 納稅風險評估與稽查防範服務 | ||
141 | 訂製財稅策劃與規劃 | |||
142 | 特色財稅諮詢與顧問 | |||
143 | 特色稅務代理 | |||
144 | 企業創新金融 諮詢服務 | 銀企對接諮詢服務 | 開展交流活動、實現項目對接 | |
145 | 投資機構/投資人對接諮詢服務 | 項目推介、資本運作 | ||
146 | 產業基金對接諮詢服務 | 專項基金申請申報服務及相關運作管理 | ||
147 | 企業商業 運營合作服務 | 項目包裝推廣服務 | 項目策劃、包裝 | |
148 | 項目宣傳、推廣 | |||
149 | 項目合作運營服務 | 項目合作經營(成立項目公司) | ||
150 | 項目參股經營(參股原有主體) | |||
151 | 渠道客戶拓展合作 | 產品渠道拓展對接 | ||
152 | 商業客戶拓展對接 | |||
153 | 產品銷售合作服務 | 產品代理對接 | ||
154 | 產品代銷對接 | |||
155 | 文化產業創新合作服務 | 影視劇策劃、製作 | ||
156 | 專題宣傳片、紀錄片策劃、製作 | |||
157 | 農業創新合作服務 | “三品一標”宣傳、推廣等 | ||
158 | 會議活動組織服務 | 企業會議、活動策劃、組織 | ||
159 | 展會展覽組織服務 | 展覽、展會策劃、組織 |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成都市企業創新發展促進會(簡稱:創新促進會。英文名稱:ChengduEnterpriseInnovationDevelopmentPromotion,英文縮寫:CEIDP)。
第二條本團體性質:成都市企業創新發展促進會為全市性社團組織,由全市各行業和地方的企業,技術創新、科技創新、模式創新、管理創新社團,各種為企業創新服務的新技術開發推廣機構,新技術開發推廣實體和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熱心於促進企業創新的專家學者和個人自願組成。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恪守非贏利原則、及時披露信息(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書;價格部門的收費標準;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會費及其它收費標準;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贈、資助的情況;年度工作和財務報告;各項制度;年度或有關事項變更的審計報告等)。投入人承諾對投入本團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團體設立的目的是:以面向企業、企業家創新服務為宗旨,以不斷推動成都經濟發展和不斷提高成都企業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為目的,組織企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社會機構廣泛開展技術創新、科技創新、管理創新、模式創新交流與合作,加速形成自主創新的技術進步機制,促進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全面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經成都市科學技術協會批准,在成都市民政局登記註冊,是專業性的地區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法人資格。本團體接受成都市科學技術協會和成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住所:成都市高新區環球中心E5—81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進行行業調查,政策與理論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交有關行業(專業或研究領域)的調查報告,全面反映有關行業(專業或研究領域)存在的發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協助政府做好社會管理。
(二) 協調本團體內外的關係,促進對內對外橫向經濟聯繫和理論交流;加強同行業合作,促進會員間信息交流與合作。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有關行業標準的制定、資質審核、市場準入資格認證、人員培訓、項目論證、創優達標考評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它工作。
(四) 調解內部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密切本團體與政府、本團體與會員和本團體與社會的和諧關係。
(五)宣傳國家、政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協助政府開展創新工作。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向政府提出企業創新活動的建議,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推動全市創新體系建設;
(六)促進企業與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即產、學、研)的聯合,探索產學研三方共同發展的運行機制;
(七)為企業創新提供諮詢服務,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協作、培訓等活動;
(八)促進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套用,組織經驗交流、技術觀摩、現場示範等推廣活動;
(九)開展創新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十)建立創新信息網路和專家諮詢、評價系統,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依據;
(十一)宣傳、交流創新工作的經驗、成果,編輯出版會刊、會報、書刊,舉辦或承辦展覽會、交易會;
(十二)開展經濟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協同金融機構,幫助會員採用買(賣)方信貸、智慧財產權和股權質押貸款、融資租賃、小額貸款、公司(企業)債券、集合信託等方式創新融資;
(十四)根據會員需求,為會員提供全方位服務;
(十五)其他合法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單位會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登記的組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發展為會員和擔任協會職務: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公民;
(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優先獲得本團體提供的有關商業機會,包括對外合作、交流及投資機會;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審議會員提出的議案;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等負責人,通過對秘書長、其它執行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和罷免;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副職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對違規會員進行調查、處罰;
(十)審議本團體的財務報告;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註:任期未超出兩屆的前提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每屆任期5年。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主要內容是:研究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的事項,研究決定秘書長辦公會提交審議或批准的重大事項;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六)有權委託常務副會長行使日常管理。
第三十條本團體秘書長、其它執行(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機構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 主持本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協調機構內部事宜和對外交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名本機構副職人選,交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任命和罷免;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監事在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協會負責人和分支(代表、執行)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二)對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三)當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及社團其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團體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四)監事會每年就本單位民主制度建設、自律誠信建設、財務資金管理等方面情況的監督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報成都市民政局。
監事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和協會重要行政會議。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會)、論壇活動、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會費標準是:單位會員:4000—8000元/年,個人會員:200—800元/年。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全部收入除用於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承諾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月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5年3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3月26日召開成都市企業創新發展促進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應到會員78人,實到66人,實到人數超過應到會員總數2/3,符合法定有效人數要求,經大會表決,66人同意,0人反對,0人棄權,全票通過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