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50年12月,成都市人民檢察署成立,與川西行署區人民檢察署合署辦公,行政序列屬於成都市人民政府的部門。
1952年8月,成都市人民檢察署開始獨立辦公。
1955年1月,根據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成都市人民檢察署改稱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並不再是成都市人民政府的部門,與成都市人民政府分立,成為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檢察機關,由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1967年3月,成都市檢察院被軍事管制。
1968年,經中央批准,成都市檢察院與全國的檢察院一樣被撤銷。
1978年7月,根據是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成都市人民檢察院重新成立。301
1983年,溫江地區併入成都市。7月,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溫江地區分院併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2016年3月1日,雙流縣人民檢察院更名為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
2016年5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覆同意,簡陽市整體劃歸成都市代管, 5月25日,簡陽市人民檢察院正式改由成都市人民檢察院管理。
組織編制
機構設定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下轄20個基層檢察院、1個派出檢察院,設24個內設機構和2個下屬事業單位。
•下屬機構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下轄20個縣(市、區)基層檢察院 、1個派出檢察院(成都高新區), 分別是:
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檢察院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
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檢察院
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檢察院
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檢察院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
郫縣人民檢察院
蒲江縣人民檢察院
大邑縣人民檢察院
金堂縣人民檢察院
新津縣人民檢察院
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
彭州市人民檢察院
邛崍市人民檢察院
崇州市人民檢察院
簡陽市人民檢察院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1.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檢察院
2.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
3.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
4.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
5.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檢察院
6.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
7.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檢察院
8.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
9.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檢察院
10.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
11.郫縣人民檢察院
12.蒲江縣人民檢察院
13.大邑縣人民檢察院
14.金堂縣人民檢察院
15.新津縣人民檢察院
16.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
17.彭州市人民檢察院
18.邛崍市人民檢察院
19.崇州市人民檢察院
20.簡陽市人民檢察院
21.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內設機構及其職責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內設偵查監督一處、偵查監督二處、公訴一處、公訴二處、未成年人犯罪檢察處、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職務犯罪預防處、監所檢察局、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案件管理辦公室、人民監督員辦公室等24個業務部門,分別主要承擔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職務犯罪偵查,刑罰執行及監管活動檢察監督,民事、行政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受理報案、控告、申訴和舉報,職務犯罪預防等職能。各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等工作;負責院領導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外事工作和接待工作;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二、政治部
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和地方黨委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市基層檢察院建設的組織協調;負責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津貼、檢察官等級、司法警察警銜審核等工作;負責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新聞宣傳、網路宣傳、典型宣傳、社會宣傳、表彰獎勵、公共關係、文化建設等工作;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內設綜合處、幹部處、宣傳處及教育培訓處。
三、機關黨委辦公室
承擔院機關黨委的具體事務;負責黨的思想、組織、作風、精神文明和檢察文化建設等工作;負責“四好班子”、黨組中心組學習等活動;負責統一戰線、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工作;負責對口扶貧支援等工作;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四、監察室(與市紀委派駐紀檢組合署辦公)
協助院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對檢察人員執法執紀情況進行督查,受理相關控告、舉報和申訴,查處檢察人員有關違法違紀行為;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五、法律政策研究室(與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法律政策、檢察基礎理論、檢察套用理論、法制建設等方面的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相關意見建議;起草有關檢察政策意見;對徵求市檢察院意見的立法、地方立法草案進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負責檢察委員會、檢察官協會、專家諮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編輯有關檢察刊物;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六、案件管理辦公室
承擔案件管理、服務、參謀、監督職能;負責案件受理、流轉和辦案流程監控;負責扣押、凍結款物的監管;負責以市檢察院名義制發的法律文書的監管;負責組織辦案質量評查和檢察業務考評;負責接待律師等查詢、閱卷等工作;負責目標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七、職務犯罪大要案偵查指揮中心辦公室
承擔職務犯罪大要案偵查指揮中心的日常工作;為全市檢察機關偵查辦案工作提供相關信息服務和偵查協助;負責適時收集報告全市大要案件的動態信息;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八、偵查監督一處
負責公安機關、國安機關以及海關緝私部門受理偵查案件的審查批捕、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承辦有關案件的複議、覆核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事項;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九、偵查監督二處
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瀆職案件的審查逮捕;承辦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事項;對檢察機關有關部門的立案活動和偵查活動實行內部制約;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十、公訴一處
負責普通刑事犯罪(不包括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經濟犯罪和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審查起訴、不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抗訴;對公安機關、國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有關刑事審判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十一、公訴二處
負責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經濟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以及走私毒品犯罪的審查起訴、不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抗訴;對公安、海關、檢察機關有關部門的偵查活動和法院有關刑事審判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十二、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
承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工作;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傳教育;對涉罪未成年人實施幫教;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十三、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行為的立案偵查;組織、協調、指揮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承擔有關案件的協查工作;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內設綜合處、偵查一處、偵查二處及偵查三處。
十四、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瀆職侵權等犯罪行為的立案偵查;組織、協調、指揮跨區域的瀆職侵權犯罪大要案件的偵查;承擔有關案件的協查工作;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十五、監所檢察局
負責對全市監所檢察工作的統一管理和指導。負責對監管單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負責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負責對罪犯又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對立案、偵查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負責受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看守所阻礙行使訴訟權利的申訴、控告以及被監管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十六、民事行政檢察處
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調解書,按程式向市法院提出抗訴或提請省檢察院向省法院提出抗訴;對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辦理有關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案件、執行檢察案件以及監督糾正下級檢察院存在錯誤或者不當監督意見的案件;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十七、控告申訴檢察處(與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一個機構三塊牌子)
受理有關報案、控告、舉報、申訴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對受理的信訪事項進行分流;審查辦理阻礙行使訴訟權利和本院辦案違法控告申訴案件;對有關舉報線索進行初核;對不立案舉報線索進行審核、核查;承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國家賠償、司法救助案件;負責重要信訪事項、舉報線索交辦件的辦理;處理有關突發性事件;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十八、職務犯罪預防處
負責結合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和其他檢察業務,在發案單位開展個案預防、在重點行業開展系統預防、圍繞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開展專項預防、以法制宣傳教育為主要內容開展警示預防、利用現代信息網路開展網路預防、通過對策調研開展決策預防等工作。管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受理社會查詢;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十九、檢察技術處
組織全市檢察機關重大技術疑難案件的會檢;直接受理和承辦各類案件的現場勘驗、檢驗鑑定和技術性證據審查;組織全市檢察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稱評定工作;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二十、人民監督工作辦公室
負責協助做好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確認和解除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人民監督員開展監督活動;移送督辦人民監督員提出的有關意見建議;切實保障人民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工作;負責特約檢察員管理及日常聯繫工作;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二十一、警務處(與法警支隊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市內檢察機關跨區域的重大警務活動;協助配置、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裝備;執行對犯罪嫌疑人的搜查、逮捕、羈押、看守任務;管理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銜工作;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二十二、計畫財務裝備處
編制財政預算和決算;安排核算和監督資金的使用,匯總發放幹警工資、津補貼及其他福利;負責辦公辦案經費、專項經費的支出管理;計算繳納職工門診醫療補助、住房公積金;統籌槍枝彈藥、公務車輛和設施設備的計畫、採購、分配和管理;負責機關內部保衛、國有資產管理和辦公用房、技術用房的水、電、消防設施設備管理工作;對物業公司進行監管;做好各類服務保障;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二十三、信息通信處
負責全市檢察信息系統的總體規劃和建設工作;承擔相關軟體的研製、開發、推廣和維護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通信網路系統管理,承擔三級專線網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組織有關信息技術培訓;負責院機關網路的管理和維護;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二十四、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人員編制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下轄19個基層檢察院、1個派出檢察院,共有檢察幹警1758人。其中,市檢察院460人,設24個內設機構和2個下屬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