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成都市中國小(幼稚園)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的通知
成教發〔2013〕6號
各區(市)縣教育局、高新區社會事業局,各直屬(直管)學校(單位):
為深入推進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以“學有良教,品質卓越”為目標,進一步加強全市中國小(幼稚園)教師職業道德建設,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中國小(幼稚園)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並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成都市中國小(幼稚園)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
成都市教育局
2013年8月18日
準則
成都市中國小(幼稚園)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等檔案的規定,結合成都教育實際,特制定《成都市中國小(幼稚園)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成都市中國小、幼稚園、中等職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教師。
第二章 職業道德規範
第三條 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第四條 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和義務,行使教師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妨礙教育教學工作和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於奉獻。服從學校工作安排,對工作認真負責,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維護學校榮譽,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六條 愛生如子,關心愛護全體學生。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身心健康,自覺維護學生權益。不以任何方式剝奪學生在校學習和參加活動的權利。
第七條 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的良師益友。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八條 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因材施教,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堅持以人為本,培養學生良好品行,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九條 加強個人修養,形成良好的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關心集體,團結協作,與領導、同事、家長建立互相尊重、平等和諧的人際關係。
第十條 作風正派,廉潔奉公。不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不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學習資料和其他商品,不索要、收受學生和家長的錢物,不組織或參與有償招生活動。公辦中國小在職教師不得舉辦或參與社會舉辦的各類針對學生的收費培訓班和補習班,不得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不得私自在校外有償兼課、兼職,或誘導、暗示、強制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輔導培訓。
第十一條 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積極參加繼續教育,潛心鑽研業務,勇於探索創新,積極參加教育改革和教學研究,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第三章 獎 懲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大力宣傳模範遵守《準則》的教師和職業道德建設成績顯著的集體。
第十三條 年度師德考核結果要作為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對模範遵守《準則》的教師應在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評優獎勵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教師職業信用系統,並對教師師德進行定期測評,將測評結果和信用評級作為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業績考核、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評優獎勵的首要內容,對教師職業道德失范者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五條 對違反《準則》的公辦中國小在職教師,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準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分別予以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撤銷教師資格等處分,並扣發獎勵性工資或津貼。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所在學校及主要負責人兩年內不得評優評先。
對違反《準則》的民辦學校教師,依據《教師法》、《勞動契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所簽訂的《勞動契約》,由所在學校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並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或通過煽動、組織或參與罷課罷教活動等侵害學生受教育權益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時,擅離職守或不按規定報告、不採取措施處置或處置不力的;
(三)因違規操作或工作失職,致使學生受到傷害的;
(四)破壞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給學校或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
(五)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於公辦中國小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等次;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或各類招生學校錢物,或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違反國家、省、市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或從事有償補課的;
(三)違規向學生推銷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教輔資料目錄》之外的教輔資料;強制學生購買教輔資料;違規向學生推銷其他商品;在規定收費項目外另立名目收取費用的;
(四)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第十八條 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歧視、侮辱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影響惡劣的,依法撤銷教師資格。
第十九條 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等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作出決定,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開除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作出決定,並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備案。
符合撤銷教師資格情形的,由頒發教師資格證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
對違反《準則》的學校負責人的處分,按組織人事管理許可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或處理建議,並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以本《準則》為基本內容,與教師簽訂《教師職業道德承諾書》;民辦學校應將《準則》的相關內容在學校章程中予以規定,在《勞動契約》中予以約定。
第四章 處理程式及申訴
第二十一條 違反《準則》的處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準則》的公辦中國小在職教師的處分,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經學校主要負責人批准或有關部門同意,對違反《準則》的情況進行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二)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教師,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教師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三)按照處分決定許可權,作出對該教師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撤銷案件的決定;
(四)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印發處分決定;
(五)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受處分教師本人和有關單位,並在一定範圍內宣布;
(六)將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教師的檔案;
(七)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受到處分的公辦學校教師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進行覆核和申訴。受理單位應按規定做出覆核和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準則》的民辦學校教師的處理及申訴程式,按照各民辦學校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五條 受處分教師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人員的崗位等級或工資待遇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教師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教師的崗位等級、工資待遇,按照原崗位等級安排相應的崗位,並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宣布。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教師工資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學校負責人對本校(園)發生的違反《準則》的情況不及時處理,或推諉隱瞞,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按組織人事管理許可權追究學校負責人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準則》由成都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準則》有效期為兩年,自2013年9月1日起實施。原《成都市中國小(幼稚園)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試行)》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