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市政府立法工作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指導。(二)審查、論證、修改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報送市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草案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三)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某些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行政規章草案。
(四)組織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交市政府辦理的徵求意見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匯總上報修改意見。
(五)承辦市政府規章的發布和立法解釋工作。
(六)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監督糾正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具體負責全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協調政府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中的矛盾和爭議。
(七)負責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市)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八)清理市政府行政規章,依照有關規定編輯法規性檔案彙編,負責審查有關部門、單位、團體編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文本。
(九)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市政府各部門、各區(市)縣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市政府提起的行政複議案件,並負責依法審查涉及行政複議的規範性檔案。辦理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案件。受市長委託出庭應訴行政案件。
(十)承辦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本市新設定行政審批事項的法律審查和法律監督。
(十一)負責全市仲裁機構的建設等有關工作。負責成都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協調等工作。
(十二)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法等涉及政府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帶普遍性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十三)研究政府法制工作與經濟建設、社會管理、巨觀調控、改革開放等帶普遍性的重大問題,為市政府決策提出建議意見。擬定市政府依法行政的計畫,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協調指導。
(十四)負責對各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政府法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以及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行政執法證件發放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