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和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資產評估時,按被評估資產的現時完全重置成本,減去應扣損耗或貶值,來確定被評估資產價格的一種方法。 用成本加和法來評估,只能根據單項資產加總的價格而定,而不是評估它的獲利能力。 (2)採用成本加和法難以真實反映資產的經營效果,不能很好地體現資產評估的評價功能。

成本加和法概述

成本加和法是指在合理評估企業各項資產價值和負債的基礎上確定企業價值的評估方法;成本加和法是採用適宜的方法得出被評估企業各項資產的評估值並累加求和,再扣減負債評估值,得出股東權益(淨資產)評估值的一種方法。
成本加和法的基本公式為:
淨資產評估值(股東權益價值)=各項資產評估值之和-各項負債評估值之和。

重置成本法與成本加和法的區別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資產評估時,按被評估資產的現時完全重置成本,減去應扣損耗或貶值,來確定被評估資產價格的一種方法。具體來講,就是根據重新購建與被評估資產相同或類似的全新資產的全部重置成本在現行市價條件下所需的費用,並在此基礎上扣除被評估資產因為使用、存放和技術進步及社會經濟環境變化而對資產價值的影響,從而得出被評估資產按現行市價及其新舊程度計算的重估價值。
成本加和法是指在評估時點,重新建造一個與評估對象相同的企業,或生產能力及獲利能力載體所需要的投資額,作為企業價值的評估方法。成本加和法是從投入的角度考慮的,它是對構成企業的每項單項資產採用適合的評估方法評估其價值,然後加總獲得。

成本加和法的不足

由於歷史原因,多數企業資產盤子大,非經營性資產占有相當比重,企業效益低下,大多數企業虧損,成本加和法在企業價值評估中還較多套用,成本加和法的基本思路是將被估企業視為一個生產要素的組合體,在對各項資產清查核實的基礎上,逐一進行評估,最後加和獲得。該方法套用簡便易行,但是存在一些明顯缺點:
(1)採用成本加和法模糊了單項資產與整體資產的區別。
凡整體性資產都具有綜合獲利能力,它由單項資產構成,卻不是單項資產的簡單加總,而是經過企業有效配置後作為一項獨立的獲利能力而存在。用成本加和法來評估,只能根據單項資產加總的價格而定,而不是評估它的獲利能力。實際上,企業的各單項資產,需投入大量的人力資產以及規範的組織結構來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成本加和法顯然無法反映這種單項資產組織起來的無形資產,最終產生遺漏。可以說,採用成本加和法確定的企業評估值,只包含了有形資產和可確指無形資產價值,作為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商譽,卻無法體現和反映出來。
(2)採用成本加和法難以真實反映資產的經營效果,不能很好地體現資產評估的評價功能。
資產評估可以通過對資產未來的經營情況、收益能力的預測來評價資產的價值。而成本加和法是從投入的角度,即從資產購建的角度,而沒有考慮資產的實際效能和企業運行效率。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其效益好壞,同類企業中只要原始投資額相同,則其評估值趨向一致。而且,效益差的企業的資產可能是不滿負荷運轉甚至是不使用,其損耗低,成新率高,從而甚至導致效益差的企業的評估值還會高於效益好的企業,違背客觀事實。

成本加和法的套用

成本加和法是對各單項資產價值評估匯總,各單項資產價值評估的方法在以前各章都有詳細介紹,教材在這裡僅就成本加和法套用中的問題作一些說明。
1.應在分別就企業中現有資產進行分類、清查的基礎上,採用相應方法進行評估。
2.對外投資是企業資產的構成內容,如對外投資占被投資企業股權比例很高時,應對被投資企業進行評估,然後按股權比例確定對外投資價值。
3.根據資產重組方案,作為租賃或許可使用的資產,評估人員仍要對土地使用權和商標權進行評估,並評估出其租金或許可使用費標準。
4.需要確定企業淨資產評估值時,還應對負債進行評估處理。包括負債的確認和負債的計量。負債的評估以是否存在實際債權人為評估基礎。評估過程中,基本上是按審計準則和方法對賬面值核實後確定評估值。對於負債的評估還應注意企業賬面負債的可免除部分和應免除部分,以及企業將面臨的或產生的負債。此外,負債評估原則應與流動資產中債權類資產評估的原則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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