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反社會行為(Anti-social behaviour)指的是一種故意或非故意、不顧他人觀感,而且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無法增進公眾福祉的行為。因此世界各國都在民事和刑事上修訂反制反社會行為的條文。
根據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的診斷標準,反社會型人格障礙者的一般特徵可概括為:①良知發展不充分;②不負責任和衝動的行為;③對權威的拒絕;④有壓迫和剝削別人的能力;⑤不能維持良好的關係。個案如果18歲前沒有出現任何症狀,但在成人時出現,應診斷為成人反社會行為。[1]
原因
弱勢群體因社會支持不足,個人受挫而悲觀失望,並極端化為對社會的仇視和對抗是最根本的原因。這些原因導致一些社會上的弱勢群體在心理上失衡,產生相對剝奪感。從而把在經濟領域中因利益衝突而生的“仇富”心理,以及針對明確對象的報復行為,已經延伸到在婚姻、家庭、日常交往中的瑣碎糾紛鬱積起來形成對整個社會和無辜他人的仇恨,並將仇恨轉化為以殘忍手段向無明確對象的群體(只要是易於攻擊)實施報復的“反社會”暴力行為。
反社會型人格障礙
反社會型人格也稱精神病態或社會病態、悖德性人格等。[2]在人格障礙的各種類型中,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是心理學家和精神病學家所最為重視的。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患者對壞人和對同夥的引誘缺乏抵抗力、對過錯缺乏內在的道德譴責,行事衝動,無原則、不負責任、撒謊欺騙。其突出特徵為:
表現特徵
1. 具有中等或中等以上智力水平,初次相識給人感覺很好,能幫助別人消除憂煩,解決困難。
2. 沒有通常的精神病症狀和非理性思維,沒有幻覺、妄想和其他思維障礙。
3. 沒有神經症性焦慮;對一般人心神不寧的情緒感覺不敏感。
4. 對親朋好友無信義,對家人(如妻子、丈夫)不忠實。
5. 對事情不論大小,都無責任感。
6. 無後悔之心,也無羞恥之感。
7. 病態的自我中心,自私,心理發育不成熟,沒有愛和依戀能力。
8. 麻木不仁,對重要事件的情感反應淡漠。
9. 做出幻想性的或使人討厭的行為。對他人給予的關心和善意無動於衷。
10. 生活無計畫,沒有任何生活規律,沒有穩定的生活目的。犯罪行為也常是突發的,而不是在嚴密計畫和準備下進行的。
在上述特徵中,無責任感和無羞恥心特別重要。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患者即便在做了大多數人通常會感到可恥和罪惡的事後,在情感上也無反應。臨床心理學家還發現,反社會人格障礙患者,在童年時期就有所表現,加偷竊、任性、逃學、離家出走、積習不改、流浪和對…切權威的反抗行為;少年時期過早出現性行為或性犯罪;常有酗酒和破壞公物、不遵守規章制度等不良習慣;成年後工作表現差,常曠工,對家庭不負責任,在外欠款不還,常犯規違。[2]
定義和概述
所謂人格障礙,是指兒童期或青少年期發展起來的嚴重人格缺陷,或者人格在總體上不適應的一類精神異常。人格障礙導致不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表現為情感和意志方面的障礙,但是思維和智慧型方面無異常,意識清晰。這類人的人格缺陷是持久的、頑固的,多數延續到成年階段,甚至終身不能改變。
反社會型人格也稱精神病態或社會病態、悖德性人格等。在人格障礙的各種類型中,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是心理學家和精神病學家所最為重視的。
1835年,德國皮沙爾特(Prichard)首先提出了“悖德狂”這一診斷名稱。指出患者出現本能欲望、興趣嗜好、性情脾氣、道德修養方面的異常改變,但沒有智慧型、認識或推理能力方面的障礙,亦無妄想或幻覺。後來“悖德狂”的名稱逐漸被“反社會型人格”所代替,如今狹義的人格障礙,即指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此種人格引起的違法犯罪行為最多,同一性質的屢次犯罪,罪行特別殘酷或情節惡劣的犯人,其中1/3—2/3的人都屬於此類型人格障礙。其共同心理特徵是:情緒的暴發性,行為的衝動性,對社會對他人冷酷、仇視、缺乏好感相同情心,缺乏責任感,缺乏羞愧悔改之心,不顧社會道德法律準則和一般公認的行為規範,經常發生反社會言行;不能從挫折與懲罰中吸取教訓,缺乏焦慮感和罪惡感。
人格障礙不屬於精神病,但是根據傳統和實際臨床診治情況,屬於心理障礙、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因此,在處理方法上與精神病不同,患者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要負法律責任,但是量刑較輕。既然是心理疾病,除了社會教育、管理方法或刑事處理外,還應該接受心理治療和心理訓練等綜合防治措施,以減輕症狀。
人格障礙應該與人格改變有明確區別。人格障礙是心理發育不健全的表現,從兒童期和青少年期就出現人格問題,至成年期呈現明顯病理性人格,並延續終身。人格改變或準確地說繼發性人格改變,通常出現在成年期,由於嚴重軀體疾病、腦器質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嚴重精神刺激之後發生的人格偏離。
發病原因與發病機理
病態人格或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的病因與發病機理尚未闡明。以下是有依據的相關資料:
1.遺傳。本症在親屬中的發生率與血緣關係成正相關,即血緣關係越近,發生率越高。有資料表明,患者雙親的異常腦電圖率較高;單卵孿生子的性格一致率較高,腦電圖很相似,犯罪率超過雙卵孿生子。病態人格的寄養子女與正常對照組相比較,有較高的病態人格發生率。
2.大腦發育不良。腦電圖檢查證實該類人格
患者大腦發育不成熟,可能有過大腦損害。從病理心理學分析,患者的心理行為具有幼稚、很不成熟的特徵,是人格不成熟的病理變化。
3.家庭和社會環境。不少調查表明,童年的精神創傷、不和睦家庭關係、不良親職教育方式和不良社會環境因素在致病上亦起重要作用。人類人格形成具有很大的可塑性,特別是在嬰幼兒和兒童期,這已是公認的事實。
臨床表現
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病態人格)的臨床症狀特點:
1.早年開始顯露人格偏異,一般在青春期呈現明朗化。
2.嚴重人格障礙,性格的某些方面非常突出和過分畸形發展,不符合社會規範。
3.人格偏異非常頑固難移,延續於整個成年期,到晚年可能漸趨緩和。藥物治療和一般教育措施收效甚微,矯正困難。
4.社會和人際關係適應不良,常有較嚴重的反社會行為,屢教屢犯,並以損人不利己的結局告終。
5.對自己的人格障礙缺乏"自知之明"(醫學上稱為"無自知力"),因此不能從失敗的生活經驗中吸取教訓。有時雖能察覺自己的人格問題帶來的困難,但卻始終不能以正確的認識來有效地改正。
6.表現為持久的人格不協調,但是並未達到精神病或神經症階段。
7.智慧型和認知能力較好,無精神症狀,主要以情感、意志和行為等人格嚴重偏離為特徵。
8.追求新奇和心理刺激,常是人格障礙患者的一種驅動力,也是經常導致其反社會行為的變態心理動因。概括地說,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的人有"七無"特徵:①無社會責任感;②無道德觀念;③無恐懼心理;④無罪惡感;⑤無自控自製的心理能力;⑥無真實或真正感情;⑦無悔改之心。
治療方法
由於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的病因相當複雜、目前對此症的治療尚缺乏十分有效的方法。如使用鎮靜劑和抗精神類藥物治療,只能治標不治本,且療效不顯著;而心理治療對那些由於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而成為反社會型人格的患者又毫無作用。但在實踐中發現,對那些由於環境影響形成的、程度較輕的患者,實施認知領悟療法有一定療效。施治者可幫助患者提高認識,了解自己的行為對社會的危害,培養患者的責任感,使他們擔負起對家庭、對社會的責任;提高患者的道德意識和法律意識,使他們明白什麼事可以做,什麼事不能做,努力增強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這些措施對減少患者的反社會行為不失為有效的方法。
少數家庭關係極為惡劣而與社會相處尚可的患者,可以在學校或機關住集體宿舍或到親友家寄養,以減少家庭環境的負面影響,同時培養其獨立生活的能力。個別威脅家庭與社會安全的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患者,可送人少年工讀學校或成人勞動教養機構,參加勞動並限制其自由。對情節特別惡劣、屢教不改的患者,如上述病例中的李某,可採用行為治療中的厭惡療法。當患者出現反社會行為時,給予強制性的懲罰(如電擊、禁閉等),使其產生痛苦的體驗,實施多次以後,患者一產生反社會行為的衝動,就感到厭惡,全身不舒服,通過這樣減少其反社會的行為。然後根據其行為矯正的實際表現,放寬限制,逐步恢復其正常家庭生活與社會生活。
病態人格一旦形成,不易矯正。因此,必須強調在兒童期和青少年期加強心理衛生教育的重要性,以防日後人格畸形發展。心理治療和行為治療有一定幫助,但是難以根治。當患者發生危害社會治安問題時,應予以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