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簡介
懷化地處湖南省西南部,巍峨挺拔的雪峰山雄居於東南,神奇秀麗的武陵山橫亘於西北,沅水及其支流蜿蜒其間,兩峰夾一壟,懷化呈現為由西南向東北傾斜的狹長地帶。懷化交通便利,素有“黔滇門戶”、“全楚咽喉”、“湘黔渝鄂桂五省通衢”之稱,是我國南方重要交通樞紐;懷化歷史悠久,地域寬廣,人口眾多。古稱“荊楚之地”,開始國家行政治理,距今已有2200多年的歷史。現轄鶴城、中方、辰溪、麻陽、沅陵、漵浦、芷江、新晃、洪江、會同、靖州、通道等13個縣(市、區),總面積2.76萬平方公里,總人口502萬,是一個多民族聚居的地區,侗、苗、土家、瑤等46個少數民族人口占總人口的40%;懷化生態環境良好,自然景觀秀麗,生態資源豐富,名勝古蹟眾多,民俗風情濃郁,是湖南省的重點旅遊城市之一,素有“林木之鄉”、“水果之鄉”,“藥材之鄉”的美稱,全市森林覆蓋率達67.2%,境內有洪江古商城、芷江受降坊、通道萬佛山等著名景觀,向警予、滕代遠、粟裕等老—輩無產階級革命家誕生於此,“雜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從懷化走向世界。1998年懷化撤地改市,原懷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命名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內設19個職能部門,在編工作人員159人,下轄13個基層法院、51個人民法庭。全市法院共有1031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
2008年,懷化中院黨組按照“抓機關、帶基層,抓規範、促提高”的思路,緊緊圍繞全市的工作大局,努力拚搏、開拓進取,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各項工作取得新的進展。全市法院審判工作整體上呈現出“五上升、二下降”的良好局面,即新收各類案件12851件,上升29.7%;結案13700件,上升27.6%;刑事案件結案1979件,上升5.9%;民事案件結案7949件,上升30.2%;行政案件結案225件,上升12.5%;全市法院信訪率下降3.2%,法官違法違紀人數下降75%。兩級法院狠抓執行工作,努力破解“執行難”,取得良好成績。中院共執結各類案件116件,執結標的1.5億元,執行兌現率83.3%,創歷年最高水平。指導監督基層法院執結各類案件2643件,執行到位標的3.16億元,有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全市法院司法狀況考評全省排名第6位。中級法院基本實現了結案率高、服判息訴率高、調解率高、案件評查得分高;抗訴率低、改判發回重審率低、終止執行率低、信訪上訪率低;無超審限案件、無矛盾激化案件、無枉法裁判案件、無違法執行案件的“四高、四低、四無”的工作目標。全市法院有7個集體、18名法官被評為省級以上先進。新晃縣法院被評為“全省先進法院”,中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舒冬菊被評為“全國模範法官”,民一庭庭長馬建民被評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先進個人”。
2009年,懷化法院將以科學發展觀和“三個至上”重要思想為指導,立足基層,開拓創新,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堅持公正、廉潔、文明、高效執法,按照“抓基層、促機關,抓規範、促發展”的思路,把重心放在基層,夯實基層基礎,重點抓好規範管理,努力提高隊伍素質,加大建設現代文明法院的力度,為我市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以優異成績迎接新中國成立60周年!
機構設定
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懷化市委的領導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懷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審理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級法院指定受理、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以及提審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抗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的各類案件。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告訴申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五)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六)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依法行使指定管轄權。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而又需要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執行死刑案件。
(八)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九)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疑難問題,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辦理有關國際司法協助事宜。
(十)對本院機關的法官、法警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全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等等。
內設機構及主要職能:
根據上述職責,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設19個職能庭、科、室、隊、局( 不含政治部的組織幹部科、老乾科、宣傳教育科)。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和各部門工作;負責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負責重要檔案、向人大的工作報告、院長講話等文稿的起草;負責文秘、信息綜合、建立中院機關網頁、檔案、圖書、保密、機要、督查、新聞宣傳、外事聯絡工作;歸口管理國際司法協助事項;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政治部(下設組織幹部科、宣傳教育科、老乾科)
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地方黨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統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協助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和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承辦人民法院系統技術職稱評審的有關工作;負責警銜的審核和法官等級的呈報、評定、晉升及省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懷化聯絡站的日常工作;負責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負責審判長選任、書記員分類管理等工作;負責賠償委員會的任免呈報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的表彰獎勵工作;主管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組織人事、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機關相關工作。
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別由組織幹部科、宣傳教育科和老乾科承擔。
(三)紀檢組(監察室)
指導、協調全市法院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負責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檢舉全市法院系統幹警違法違紀問題;督促和查處全市法院系統幹警的違法違紀案件;受理紀檢、監察對象的申訴。
(四)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科
協同有關部門制定人民法院財務、裝備管理政策;負責全市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物資裝備(服裝、車輛、警械具、武器、彈藥等)的計畫、採購、管理、調拔等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國有資產、財務、行政、房產的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市中級人民法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畫;負責中院機關車輛管理及其他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五)研究室
負責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研究審判實踐中法律適用問題;組織、協調全市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指導工作;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負責《懷化審判》刊物的創辦及其他審判業務資料的編纂;承辦院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研究、徵集對相關法規草案意見;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六)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法院案件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案件質量進行檢查評議;負責司法績效考核及司法統計工作;對下級法院案件質量的檢查評議進行指導。
(七)書記員管理辦公室
負責對聘任制書記員及編外書記員的集中管理;擔任開庭審理、調查、合議、調解、執行等記錄;協助起訴書、應訴書、傳票、通知、裁定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的送達;負責案卷裝訂。
(八)機關黨委(工會)
負責機關黨群工作、黨委下設各支部相關工作的管理,機關黨委、工會各項集體活動的組織、安排和實施等。
(九)司法信息技術管理科
為審判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技術審核服務;負責統一辦理對外鑑定、評估、審計、拍賣等工作;負責死刑執行中技術監督、指導和確認死亡等工作;負責計算機網路的建設和維護等工作;負責機關監控設備及其他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司法技術輔助工作調研及技術培訓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基層法院的司法技術輔助工作;負責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現場勘驗、照相、繪圖等工作;協助、配合辦案法官對相關專門性問題的調查取證及組織考察諮詢或組織跨學科的專家進行鑑定等工作。
(十)立案庭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立案;對本院以及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申訴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裁定再審後轉有關庭處理;審理管轄爭議、異議案件;負責信訪工作;負責本院審判流程管理;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一)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理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土地使用權轉讓、建築工程承包契約糾紛案件)、不動產及其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水利、草原、灘涂、鐵路、機場、公路、橋樑、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契約糾紛案件、其性質以主契約性質確定),農業承包契約案件、自然人之間的契約、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下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法庭工作。
(十二)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以及因契約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件和交通運輸契約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股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審理破產案件;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基層法院相關工作。
(十三)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審案件;處理相關的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相關的涉外內審案件;審理涉外的移送管轄案件;審理、呈報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指導對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下級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四)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處理相關的死刑案件;審理並呈報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下級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五)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理行政申訴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審查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且無需強制執行的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負責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依法決定國家賠償;辦理賠償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六)審判監督庭
審理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和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一審程式審理的再審抗訴案件(不含智慧財產權案件和行政申訴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七)執行局
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的財產部分;執行行政機關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執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以及下級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執行而報請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根據需要決定提級執行或協助執行;執行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監督、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八) 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專業技能培訓、警銜呈報、警籍管理、預防事故等工作;負責警衛法庭、人犯押解;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送達有關法律文書;負責執行死刑;參與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負責本院機關的綜合治理工作(含機關監控管理);領導、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九)林業審判庭
依法審理一審、二審的林業刑事、民事經濟案件以及山林權屬行政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林業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