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分類

憲法分類,是指根據不同的標準對憲法類型所做的劃分。如以是否成文為標準,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以修改程式的繁簡為標準,分為剛性憲和柔性憲法;以制定的機關為標準,分為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和協定憲法。根據不同的標準,憲法又分為最高憲法和從屬憲法、單一憲法和聯邦憲法、分權憲法和集權憲法、共和憲法和君主憲法、現代憲法和古代憲法、平時憲法和戰時憲法、名義性憲法和字義性憲法、廣義憲法和狹義憲法、條約憲法和協約憲法、創製性憲法與模仿性憲法等等。

憲法分類屬於一種典型的理論虛構,主要是為了學術上的方便,它並不能真正影響一國憲法的實施,即分類既不能使一個國家的憲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個不民主的國家更民主或一個民主的國家變得不民主。所以,憲法分類也就是憲法的形式分類。正因為憲法分類無關民主和憲政,故而由於學者設定的標準不同,分類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說,分類的方法和標準之多,幾乎可與憲法檔案的數量相媲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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