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審查:以印度為中心》以我國學者較少關注的印度憲法作為研究對象,全面地介紹廠國內外研究印度憲法的研究成果和發展脈絡,著重梳理了印度最高法院對憲法修正案合憲性審查的歷史,對印度最高法院進行憲法修正案合憲性審查的必要性、實定法基礎、政治和經濟基礎、審查基準和方法等基本問題進行了研究和探時,並對印度最高法院判斷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所應遵循的原則作廠較為深入的學理分析。《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審查:以印度為中心》以一個發展中大國的憲政道路和憲法制度為研究對象,為學術界進一步研究修憲許可權制的有關問題提供了可資借鑑的資料與方法論基礎。為國內的憲法學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視角,拓寬了我國憲法學研究的領域,豐富了比較憲法學體系。
作者簡介
柳建龍,1979年生,福建惠安人。現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講師。分別於2002年、2005年、2008年獲得經濟學學士學位(福州大學)、法學碩士學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中國人民大學)。2007年11月-2008年3月獲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作為聯合培養博士生在印度西孟加拉國立法科大學研習印度憲法;2010年年初獲本年度德國馬克斯。普朗克比較公法和國際法研究所獎學金資助在該所從事憲法學研究。目前研究領域:憲法解釋學、比較憲法、國家賠償法。
目錄
緒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現狀
(一)中國內地的研究現狀
(二)印度本國的研究現狀
三、本書的結構安排
四、基本研究方法
第一章 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審查的歷史
一、第一階段:不予審查階段
(一)Sankari Prasad案判決
(二)Sajjan Singh案判決
二、第二階段:矯枉過正——憲法修正案=一般法律
三、第三階段:基本特徵基準的確立
(一)Kesavananda Bharati案判決
(二)lndira Nehru Gandhi案判決
四、第四階段:基本特徵基準的鞏固與發展
(一)Minerva Mills Ltd.案判決
(二)Waman Rao案判決
(三)A.K.Roy案判決
(四)Raghunathrao案判決
(五)P.Sambamurthy案判決
(六)L.Chandra Kumar案判決
(七)Kihoto Hollohan案判決
(八)M.Nagara/案判決
(九)I.R.Coelho案判決
第二章 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審查的基礎
一、審查的必要性
(一)修憲程式可能存在重大明顯瑕疵
(二)修憲權的行使可能越權
二、審查的實定法基礎
(一)憲法是最高法
(二)憲法修正案不是普通法律
(三)憲法的修正存在程式上的限制
(四)憲法的修正存在實體上的限制
(五)最高法院作為憲法“解釋者”和“守護者”
三、審查的學理和實踐基礎
(一)學理基礎:自然法學的復興
(二)實踐基礎之一:“政治問題基準”的淡出
(三)實踐基礎之二:巴基斯坦的經驗
四、審查的經濟和政治基礎
(一)印巴分治導致的歷史遺留問題與失敗的社會革命
(二)憲法上權力構造的失衡與調整
第三章 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審查的判斷標準
一、基本特徵基準的概念
二、基本特徵基準的內涵
三、基本特徵的界定標準
(一)特徵基準
(二)寬度基準
(三)運行基準
四、基本特徵基準的批評及其消解
(一)缺乏文本依據與憲法中潛在的證據
(二)不確定性與憲法解釋
(三)侵害“基本特徵”與分權制衡
第四章 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審查原則
一、合憲性推定原則
二、限定性合憲解釋原則
三、可分性原則
四、裁定後向適用原則
結論
參考文獻
索引
後記
前言
2009年年末,建龍找到我,請我為他即將出版的論文《憲法修正案的合憲性審查:以印度為中心》作序。作為指導老師,聽說自己學生的博士論文要出版,我心裡很高興,所以立即就答應了。
建龍是我指導的博士研究生。他2003年秋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攻讀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碩士。當時雖然非我指導的碩士研究生,然而,他勤學好問,經常問我一些專業領域的問題,而且能夠在討論中堅持自己的觀點,給我留下了較為深刻的印象。當學術界比較關注西方憲政經驗時,他從另一個視角關注開發中國家憲法制度。2005年他又考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在我的指導下攻讀博士學位。我根據他的學術背景、研究興趣與外語等情況,建議他選取印度憲法作為博士論文研究方向。之後他於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到印度西孟加拉國立法科大學研習印度憲法,並於2008年3月初完成論文的寫作任務,同年5月提交並答辯後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獲得博士學位後,他根據答辯委員提出的一些建議和新的文獻資料,對論文進一步修訂,完成了本書的寫作任務。